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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田男、田女两姐弟涉嫌特大抢劫、杀人烧车焚尸案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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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穗公云诉字(2005)2581号


犯罪嫌疑人田男,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新野县,身份证号码:41132819780518009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捕前住河省新野县X镇X街X号。
犯罪嫌疑人田X武于1997年6月4日曾因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田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新野县,身份证号码:41293111975XXXX004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捕前住河南省新野县X镇X街X号。
犯罪嫌疑人田男、田女于2005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田男、田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群众叶某于2005年8月29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8月3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田男、田女于2005年9月2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田男、田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4年7月,犯罪嫌疑人田男因故被原工作单位(佛山市南海区里水XX鞋材厂)老板张XX开除,遂产生报复张XX的念头,因张XX行踪不定,2005年8月份起,转而起意通过抢劫、杀害张XX妻子王X香而达到报复张XX的目的。此后,犯罪嫌疑人田男从2005年8月份上旬起,纠集犯罪嫌疑人田女合谋报复被害人王X香,并由田女负责提供被害人王X香的行踪信息。2005年8月2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田男通过犯罪嫌疑人田女提供被害人王X香、张X强行踪的信息后,在佛山市南海区XX公园附近,借故坐上被害人王X香所驾的车牌为粤AE3508丰田吉普车(经核价,值人民币247546元),控制被害人张X强,要挟被害人王X香,抢劫现金2000多元、三星A288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并威逼被害人王春香提供的银行卡密码,继而用事先准备的红色尼龙绳将被害人王X香、张X强捆绑后驾车逃窜。8月28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田男在佛山市南海区海八路路段用尼龙绳以勒颈的方式将被害人王X香、张X强杀害,并将尸体放置于吉普车的第二排座椅及踏脚处。2005年8月29日凌晨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田男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飞碟娱乐城门口用预先准备的汽油焚尸烧车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香、张X强均系被他人用外力压迫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并被死后焚尸。2005年9月2日,我局办案人员先后将犯罪嫌疑人田男、田女抓获归案。被抢的三星A288手机(价值50元)被起回,已发还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家属张XX的证言,证人雷某兵、杨某兵、黎某妃、黄某猛、李某行、叶某锐、胡某良、刘某军、吴某芳等人的证言;现场材料;法医鉴定;缴获的书证材料等,犯罪嫌疑人田男、田女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田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田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局长:何X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1、本案卷宗八卷。
2、犯罪嫌疑人田男、田女现押于白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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