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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诉[2006]183号
被告人汤XX,女,58岁(19XX年X月5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西XX市人,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路XX号。200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XX,曾用名刘XX,男,44岁(19XX年X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河北省XX市人,住邯郸市XX县XX乡XX村005号。2006年1目1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8目被逮捕。
被告人李XX,别名李XX,女,44岁(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支化程度初中.河北省XX市人,住邯郸市XX县XX乡XX村005号。2006年1月 1 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阮批准逮捕,同年l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汤XX、刘XX、李XX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6年8月25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汤XX致电被告人刘XX,称有美沙酮要贩卖给刘XX并约定了交易地点,被告人李XX即伙同被告人刘XX一起筹备并清点了毒资人民币41000元交由被告人刘XX。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汤XX在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东一横路7号一士多店附近,将美沙酮口服液1000支(净重8. 5千克)贩卖给被告人刘XX后,二人被根据群众举报而在此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日公安人员又将被告人李XX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XX与被告人李XX还自2004年底左右开始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抓获本案被告人后,依法对被告人刘XX、李XX开设的位于广州市自云区XX镇XX蔬菜市场门口的士多店和其共同居住的白云区XX镇XX路X号A座B栋5梯410房进行搜查,共查获二人用于贩卖的美沙酮口服液288支(系10毫升小玻璃瓶装液体)、丁丙诺啡液体1 57支(净重157克)、丁丙诺啡药片400粒(净重40克)、地西泮药片10瓶(净重65克)、咪达唑仑药片944粒(净重179克)以及氯丙嗪药片900粒(净重171克)、氯羟安定药片200粒(净重28克)等药品。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买,证据确买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X、刘XX、李XX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美沙酮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顶的规定,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章)
检察员:张XX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1.被告人汤XX、刘XX、李XX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村抖3册。
6.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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