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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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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2006)粤环经律刑字第50号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一处汤XX涉嫌贩卖毒品案经办检察官:
我们受汤XX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汤XX涉嫌贩卖毒品案中担任汤XX的辩护人,依法给汤XX提供辩护。
一、汤XX身体长期患多种慢性重疾,近期又连续发生两次严重脑中风,随时都有猝死的危险,因此我们为其第三次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
在贵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已于2006年4月28日依法出具了《律师意见书》,详尽地反映了律师意见(以前所反映的意见我们在此不作重复),并根据汤XX的身体病况为其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由于汤XX的病情进一步恶化,2006年6月初在看守所里发生了一次脑中风,并经住院10多天才脱险,据此我们于2006年7月12日再次为其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前两次我们为汤XX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贵院均未作任何回复。现因汤XX近期又连续发生两次严重脑中风,随时都有猝死的危险,因此我们为其第三次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
汤XX身体状况一直以来都很差,长期患有高血压,并已发展到晚期(Ⅲ期),还并发冠心病、肾结石、胆囊结石等多种重病(有关汤XX的病况材料,此前我们已提交贵院),其被关押后,精神受刺激,血压更不稳定,尤其下压很高,精神状态很差,身体状况严重恶化,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2006年6月初以来,因持续高温,仓内环境极差,致汤XX心情烦躁,根本无法入睡,血压持续畸高,已发生了一次脑中风,幸好当时及时被送医院抢救并住院10天才脱险,但心脑功能衰退,手脚活动无力,说话不清,身体状况已更加恶化。
2006年7月20日,我们到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准备会见汤XX时,管教告知我们:“汤XX在2006年7月14日再次脑中风,已送往武警医院入院救治,至今尚未回所”
鉴于汤XX的严重病况及短时间内两次发生严重的脑中风,随时都有猝死的危险,已不适合被继续羁押,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任何社会危险性,因此我们特向贵院反映情况,第三次郑重地为汤XX申请取保候审,请贵院尽快予以书面答复;同时希望贵院有关办案人员向白云区看守所了解汤XX的病况,以便尽快作出对汤XX取保候审的决定。
二、关于本案有关被告人的排位问题。
我们并不当然认为《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全部属实,即便穗公云刑诉字(2006)0493号《起诉意见书》查明的情况属实,汤XX亦不应当排在第一位,而应当排在刘XX、李XX之后,居于第三位。
1、从有关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看:
汤XX从不贩毒,因受骗而涉及本案的行为,主观方面恶性小;而刘XX、李XX长期专门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极其恶劣。
2、从有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数量及持续的时间看:
汤XX轻信刘XX要戒毒药,出于好心帮助他人戒毒而送了1000支“药品”给刘梦文,当时汤XX根本不道知那些药是“美沙酮”,实施了一次贩毒行为;而刘XX除涉及向汤XX购买1000支美沙酮的行为外,从2004年底始还多次向他人出售美沙酮、丁丙诺啡、地西泮、三唑仑等毒品,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数量及持续的时间比汤XX长得多。
3、从有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获利的情况看:
汤XX的涉案数额远比刘XX涉案的款项小,且已被全部缴获,没有获得任何的利益;而刘XX、李XX贩卖毒品可统计的数额也高达8万多元,并且已被他们挥霍,没有被缴获。
4、从有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看:
汤XX以前具有正当职业,她轻信刘XX的话而送“药”,其涉案行为具有偶发性;但刘XX、李XX没有正当职业,利用其经营的店铺作为掩护而大行贩毒之道,社会危害性相对较重,且他们夫妻之间在共同贩卖毒品的行为中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分主、从犯,应当排在汤XX的前面。
综上所述,敬请贵院考虑汤XX的严重病情,依法对汤XX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慎重考虑汤XX涉案行为的性质,依法将汤XX的排位正确变更为第三位。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20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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