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汤XX贩卖毒品案--起诉意见书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
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slwang@mylawyers.cn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起诉意见书


穗公云刑诉字(2006)04903号

  犯罪嫌疑人汤XX,女,19XX年X月5日出生,出生地:广西XX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 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XX市XX区XX路XX号。犯罪嫌疑人汤XX于2006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8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刘XX,男,19XX年X月25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XX县,居民身份证号码:l304 XXXXXXXXXXX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县XX乡XX村005号。犯罪嫌疑人刘XX于2006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8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XX,曾用名:李XX,女,19XX年9月20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XX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 XXXXXXXXXXX6: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县XX乡XX村005号。 犯罪嫌疑人李XX于2006年1月i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我局刑事拘留,经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8于同年1月28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汤XX、刘XX、李XX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举报人王X于2005年11月1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11月4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汤XX、刘XX、李XX已于2006年1月10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汤XX、刘XX、李XX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6年1月1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汤XX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广西购买了一千支橙色口服液(经鉴定,均含有美沙酮成分)并运到本市白云区XX镇XX村东一横7号门口,以每支41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犯罪嫌疑人刘XX,后汤XX、刘XX被伏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缴获赃款41000元人民币、赃物一千支橙色口服液和美沙酮标签一批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和摩托车一辆。
犯罪嫌疑人刘XX伙同其妻李XX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04年底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白云区XX镇XX蔬菜市场围墙外的一士多店里,多次将美沙酮、丁丙诺啡、地西泮、三唑仑等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贩卖给多名身份不详的吸毒人员,共获利八万多元人民币。2006年1月1 0日,我局民警在上述士多店里抓获犯罪嫌疑人李XX时,在其店里缴获白色药片10瓶(均检验出地西泮成分,净重65克)、无色液体1 64支(其中157支均检验出丁丙诺非成分,净重157克),在两人的住处(本市白云区XX镇XX路X号A座B栋五梯410房)内搜查出10毫升小玻璃瓶装液体288支(均检验出美沙酮成分)、蓝色药片944粒(均检验出咪达唑仑成分)、绿色药片900粒(均检验出氯丙嗪)、白色药片400粒(均检验出丁丙诺啡)、浅蓝色药片200粒(均检出氯羟安定成分)等。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本案扣押的赃物及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材料,作案工具,鉴定材料,证人张XX、戴XX、何XX的证言等。犯罪嫌疑人汤XX、刘XX、李XX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汤XX、刘XX、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州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局长:骆XX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1、本案卷宗九卷。
2、犯罪嫌疑人汤XX、刘XX、李XX现羁押在白云区看守所。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本站由广东律师王思鲁及其黄金组合大案辩护实录架构,志在吸引律师新人及弘扬法治,不带商业性,转载请注明出处。
追求无止境,请君将网站设计和内容等方面高见发信:master@baiduhope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