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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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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2006]粤环经律刑字第50号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联系方法:电话: 83858533—109,手机: 13802736027、13724825670
申请事项:因汤XX病情已严重恶化,随时有生命危险,再次为被告人汤XX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
被告人汤XX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06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07年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汤XX不服提出上诉,现案件在贵院二审阶段。
汤XX身体状况一直以来都不好,长期患有高血压,并已发展到晚期(Ⅲ期),还并发冠心病、肾结石、胆囊结石等多种重疾,身体极其虚弱。汤XX被关押后,因精神受刺激,血压更不稳定,尤其下压很高,身体状况严重恶化,加上肾结石和胆囊结石等重病症,极易出现猝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我们介入本案后,曾向公安侦查部门、审查起诉部门、一审法院多次书面提出申请为汤XX取保候审,但办案部门有关人员对汤XX涉案毒品(美沙酮口服液)很少接触,大都本着过于谨慎态度,从而忽视了汤XX严重的病情,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汤XX没有予以取保候审,这违反法律规定。
汤XX羁押期间多次出现险情,2006年6月5日突发脑中风,幸好看守所及时送医院抢救10多天才挽回性命,此后分别2006年7月14日、2006年8月23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2月14日、2007年4月4日再五次入院抢救,生命垂危。
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今天专门到贵院阅卷才知悉: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于2007年5月11日针对汤XX的病危情况,书面向广州市中院经办法官提交了《在押人员汤XX病情报告》(详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诉讼卷宗(正卷)》倒数3页或附件),并附上武警总医院《诊断证明》,报告详细陈述了汤XX的病情及其入院治疗的情况,报告强调:“汤XX属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心肌度缺血(极易导致心肌梗塞死亡),并伴有肾、胆囊结石。诊断为:1、高血压3级(高危);2、冠心病;3、胆囊结石;4、左肾结石。鉴于汤XX患高血压、冠心病,病情严重,且年老体弱,病情反复迁延,有恶化加重的迹象,随时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不宜长期羁押。为确保患者本人及监所安全,建议办案单位与相关部门尽快采取相应措施。特此报告。”(有关汤XX的病况,贵院经办法官亦可以向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了解,联络方式附后)。
据一些途径了解到,一审宣判后,一审法官觉得一审判决对汤XX量刑不适当,另外第二被告刘梦文贩卖毒品的数量远比汤XX多,却处以相同的刑罚,的确存在错判,试图改判,但“一纸已出,无法追回”,故迟迟不移送上贵院,前后拖延了四个月时间,一审法官2007年5月15日收到白云区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汤XX病情报告》后,也认为汤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欲对汤XX进行取保候审,但一审程序已终结,无权作出保取候审的决定,故急忙移送上贵院,由贵院处理汤XX取保候审的问题。
另外,汤XX涉案的美沙酮毒性十分小,且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让汤XX取保候审不会危害社会,也不会影响贵院审理。
综上所述,应汤XX之女卢XX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为该被告人汤XX申请取保候审,其女卢XX愿为其提供担保,卢XX在广州有自购的商品房及固定工作,能承担保证责任,并保证一定积极配合贵院的审理,烦请贵院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我们深信贵院高素质的法官一定会恪守职业良知,依法尽快对汤XX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2007年6月6日
附:1、《在押人员汤XX病情报告》;
2、《诊断证明》;
3、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龙西洲中路68号,电话:81985636(值班室),83114790(医务室);
4、汤XX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A209仓,犯号:0175号;
5、汤XX的女儿卢XX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X路637号XX苑F XX房,手机:1376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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