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slwang@mylawyers.cn
汤XX涉嫌贩卖毒品(美沙酮)案二审辩护词摘要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但对汤XX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汤XX予以改判比刘XX夫妇更轻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首先,美沙酮作为一种新型毒品,又长期被戒毒机构和吸毒者作为临床戒毒药物使用,对人体危害小,其在性质上有别于其他毒品。
其次,美沙酮口服液不等同于美沙酮,一审法院不应机械套用《刑法》第357条第2款和《关于法院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来量刑,这两个规定指的是固体美沙酮,而不包括液态美沙酮口服液。因此,应该把涉案的1000支美沙酮口服液,按含量计算出美沙酮结晶体的数量,再与海洛因换算,然后参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贩卖海洛因的量刑标准,得出汤XX的刑期(注:按上述折算,汤XX案中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但此前已有相应轻刑、开放刑的判例,我们没有为汤XX作无罪辩护。
再者,一审法院表示采纳了对汤XX酌情从轻的意见,但在量刑中却并没有得到体现,况且第二被告刘XX贩卖毒品的数量远比汤XX多,一审却判处与汤XX相同的刑期,这显属错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汤XX理应改判为比刘XX夫妇更轻的刑罚。
最后,以国内发生的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其刑期都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大多得以缓刑。
一审判后,一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对汤XX量刑的确不当,试图改判,但“一纸已出,无法追回”,故拖延了四个月,迟迟不移送贵院。一审法官2007年5月15日收到白云区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汤XX病情报告》后,也认为汤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欲对汤XX进行取保候审,但一审程序已终结,无法作出保取候审的决定,故急忙移送贵院,由贵院处理汤XX取保候审问题。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二审法官依法准予汤XX取保候审,并改判汤XX为较轻的刑期。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