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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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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网名:苏力
本名:朱苏力
性别:
职业:教授
Email: zhouyun@pku.edu.cn

  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苏力:我喜欢的10本书

  一个人喜欢的书是变动的,也应当变动,没有变动意味着人没长进。

  我曾经喜欢过文学,尤其是新诗,例如李瑛和艾青的诗,甚至至今喜欢。李瑛写的军人生活和情感不仅伴随了我的军人生涯,而且他对看似无奇的生活的观察力、文学想象力和表现力,善于从小中见大,以及他清雄的文词,对于我今天的学术研究都有一种"习性"的养成作用。艾青的开阔、雄浑和壮烈也对我的学术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如果说到法学学术著作。对我影响大的中国人的著作主要来自法学之外,主要是有关问题和方法的著作。有:

  1.《毛泽东选集》。毛泽东对中国问题的观察和发现,在我看来,是任何一个有志于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都绕不过去的。集中在三点,首先是,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以及解决其问题必须考虑的知识和制度的特殊性;其次是,中国问题与国际问题的交错,即所谓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第三,中国知识分子如何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毛的基本命题是正确的,尽管犯了许多实践者的错误。

  2.《乡土中国》。费孝通先生的这本小册子以及其他著作深刻剖析了中国社会的一系列制度,将许多人们习以为常的制度都做了学理上的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与我们的经验感受非常一致。这本书是任何一个外国学者都无法写出来的。必须是对生活有观察力、同时又眼光开阔的中国学者才可能写出来的。在这种意义上,费的著作以及上面提到的毛的著作都是无法替代的。

  对我学术影响大的更多是外国学者的著作,主要有圣奥古斯丁、休谟、马克思、尼采、詹姆斯、维特根斯坦、哈耶克、伽达默尔、福柯和罗蒂。这些学者并不能归为一类,有些甚至有很多矛盾,但一般说来,经验主义特别是实用主义哲学、分析哲学对我的影响比较大。在具体法律制度理解分析上,我最喜欢的是美国法官的一些著作。除了霍姆斯、卡多佐之外,一个重要的人物是波斯纳。具体说来,

  3.霍姆斯的《普通法》以及散见于各种霍姆斯选集的论文、判例和书信。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历史上的一个巨人,知识广博,同时文笔很好,有常识,有英美哲人的智慧、机智、敏锐和怀疑主义。他的《普通法》是对具体法律制度变迁的详细分析,综合了各个学科以及当时还在学科之外的各种洞识,思想开放又有一定之规,敢于且更能够说出一些常人不敢说的"真理"。此书由于太老,谈的又是外国的许多已经消失的制度,许多中国学者未必喜欢读,但是如果要研究法律和制度,特别是英美法,不能不读,尽管不一定需要读完。

  4.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也是一位法官的经验之谈,同时是美国司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此书很小,题目似乎也很偏,讨论的是法官的司法问题,但是其所涉及的问题却很广。此书与霍姆斯的著作都是文采出众,言简意赅。

  5.6.7.8 我选择了波斯纳四本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法理学问题》《法律与文学》以及《性与理性》。这种选择并不是因为波斯纳特别伟大,特别正确,而仅仅因为这四本书分别代表了当代法学研究前沿的四个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法经济学、法理学、法律与文学以及法学与社会生物学。就在某一个方面而言,有学者可能比波斯纳深刻、先锋,但是没有其他任何一位法学学者可以同时在这些以及其他法律方面同时达到如同波斯纳具有的高度和融贯。波斯纳是美国法经济学的领军人物,他第一次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对普通法国家之法律制度作出了系统全面分析,他的工作如今已经不在法经济学的最前沿,但是此书对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全面理解法律制度的意义重大,可以说至今无人逾越。它也可以使得人们看到简洁的理论所具有的丰富解释力和组织力。《法理学问题》将当代的许多哲学发展纳入了法理学讨论,从根本改变了先前法理学的模式,更新了法理学;波斯纳提出的实用主义的法理学在某些人看来具有某种后现代的意味,尽管他并不是后现代主义者。法律与文学是美国法学的一大流派,涉及到许多问题,波斯纳从其实用主义法学出发,参与了这场讨论,对文学与法律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和讨论,同样展示了他的洞察力和学识,许多分析往往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性与理性》更多采纳了社会学和社会生物学的研究结果,对性、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考察,把现代社会科学对“人性”的研究成果融入了法律制度分析,对法学是一个发展。这些著作的结论都不那么重要,最重要的是,它们使我们看到法学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包容和吸纳,看到法学的生动性,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9.福柯的《惩罚与规训》是一部研究法律制度历史变迁的杰出著作,其创造性、洞察力(尽管未必正确)都是无与伦比的。但是对于我来说,可能最重要的启示是福柯的具有想象力的细致分析,把一个个小问题分析的如此精致,并且视野是如此开阔,即使你不赞同,也总是会感受到一种智识的愉悦,他让人们看到了许多因为太明显而看不到的东西。

  10.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哈耶克如同福柯一样,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家,但是他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是独到的、深刻的,并同样让人感受到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不可能陷于法律本身,必须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纳入法学。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我的偏好:法律理论。这只是在一般层面上对法律的关注,这一层面与法律实务差距很大。真正研究法律的人不可能没有一种开阔的学术视野,但是真正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又必须超越甚至背离对理论的偏好,必须进入具体的法律分析。因此,想学好法律的人千万不要上了我的贼船。务实地研究具体问题永远是读书不能替代甚至是不能弥补的,哪怕是你仅仅想成为一个学者。

  此外,不要相信我的话,而是发现对你自己有启发的、认为重要的著作,哪怕别人不这样看(注意这句话是个悖论)。 2000年12月19日于北大法学院

  主要著作: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学问中国》(与赵汀阳、汪丁丁、盛洪等合著),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贺卫方共同主编,与强世功、贺卫方、李贵连、方流芳、张志铭合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主要论文:
  “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中国书评》(香港),1994年9月总第1期
  “跨文化研究中的社会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冬季号,50,000字
  “反托拉斯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
  “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关于对抗制的一些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法学研究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
  “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些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书评》,1996年11月
  “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1996)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东方》,1996年第5期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 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读书》,1997年第2期
  "阅读中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公共论丛》,1996年总第2期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法学》,1997年第3期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学术思想论丛》,1997年,第2卷
  “社群主义的挑战?”,《公共论丛》,1997年,总第4期
  “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法学的分类”,《读书》,1998年第3期
  “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The Paradoxes in 20th Century China s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vol.28,part 3,pp.429-439
  “哈耶克自由论证的得与失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1998年12月
  “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学术思想评论》,第4卷(1998)
  “‘酷’一点”,《读书》,1999年第1期全文以“冷眼看婚姻”为题收入,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论争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学评论》,第1卷,第2辑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尼采·谱系学·历史学》,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第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总第4期
  《"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8月总第5期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外国法译评》,1998年
  《司法中的社会学方法》,卡多佐,《中外法学》,1998年
  《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亚里山大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美国市民社会的语式》,亚里山大和史密斯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与方朝晖合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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