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master@baiduhopelawyer.com
律 师 函
(1999)粤广大律函字第569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阁下
我是贵院办理的涉嫌奸淫幼女一案犯罪嫌疑人欧某的委托代理人。
欧某,男,1982年10月生,广州市人,因涉嫌奸淫幼女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1999年11月4日刑事拘留,该案移送贵院审查批捕时,贵院承办人员不是简单的拘泥于法条,就事论事,对号入座,而是站在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心理学的理论高度,针对该案系思想尚未成熟,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初次所为,且性行为发生于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的恋爱期间,被害人及家属对疑犯无意深究的特点,透视该案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取保候审的决定。贵院此举,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预防功能。可谓符社情、合民意,通法理、服人心。对疑犯本人来说,使其免受牢狱之灾,以健康心理,步入社会,重塑人生;对疑犯家属来说,使其结束寝食不安的日子,重新找回生活的希冀、精神的寄托;对本人来说,又有什么比自己的代理意见得到政法机关的尊重和采纳更令人高兴的呢?此案的处理,是贵院执法水平达到较高层次的具体反映,也是阁下重视队伍建设、加强检察干警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结果。贵院真不愧为“优秀检察院”。
我从中山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由于所学专业及本人志趣等原因,办理刑案较多,与检察机关工作联系较密切,但与贵院接触较少,通过办理此案,在与贵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交往中,我感到贵院围绕"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作文章,较好地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尺度,有与众不同的工作特色,令人耳目一新,钦佩之至。
最后,代表欧某及其家属对贵院的工作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此致
敬礼!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1999年12月20日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