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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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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1999)粤广大律意字第390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我受黄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其子欧某涉嫌奸淫幼女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1999年12月3日,我与黄某到贵院批捕科,受到该科同志的热情接待。我们均对贵院检察官考虑问题的周到以及对工作的认真负责,还有对欧某教育挽救的热心感到惊讶与钦佩,贵院真不乏优秀的人民检察官。
欧某的父母(几年前已经离婚)在案发后,均对各自在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作了深刻的检讨,表示要吸取教训,以后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教育,使其不致再违法犯罪。欧某所在的学校近日也表示,一旦欧某返校读书,将给予其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并将与家长加强配合,共同帮助欧某健康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我亦将会继续关注欧某的发展,力促其顺利成长。
鉴于上述情况,我衷心希望贵院继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处理少年犯的基本原则,妥善谨慎地从宽处理本案。欧某回归社会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是会改正错误,争取进步的。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 王思鲁
199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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