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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1999)粤广大律意字第219号律师意见书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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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意 见 书


(1999)粤广大律意字第219号


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本律师受黄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其子欧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广州市人,1999年11月4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海珠区看守所)涉嫌奸淫幼女一案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规定,向贵局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以供参考:
  1、请求依法变更对欧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请求依法从宽处理本案。
  理由如下:
  据被害人反映:自99年起,其与欧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甚好,分别于2月、4月、7月在感情冲动下发生过性关系。99年11月3日,贵局南华西街派出所对欧某立案侦查。4日,贵局以涉嫌奸淫幼女罪对其刑拘。
  本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以下特点:
  1、欧某属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是从宽处理,如《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害人黄某现已年满14周岁(1985年7月25日出生),已具备了足够的认知能力,愿意与欧某继续保持恋爱直至结婚,因此,应从动态上看待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很明显,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3、欧某系初犯,经过贵局认真、细致的法制教育,已深刻认识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真实良好;
  4、被害人及其家属坚决要求对欧某从宽处理。
  基于以上案情特点,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具社会危害性的”的规定,本律师建议贵局变更对欧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重在教育、挽救的原则,考虑对欧某不予刑事追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若处以刑罚,则可能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更为不利。
  同时,由于被害人与欧某之间的特殊关系,一旦欧某受到刑事处罚,则对于被害人无疑又是一次沉重打击,更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恢复和两人恋爱关系的保持。
  因此,请求贵局本着本案特殊情况,对欧某尽可能地从宽处理。
  此致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199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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