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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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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督促广东高院抓紧依法审理

本人状告佛山市经委的行政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
  由本人夫妇出资20万元创建和发展的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及两个中外合作、合资公司,因被广东省佛山市经委非法侵权后,仅二年多时间便人为地把6200多万元的财产全部食光、分光、败光并使上述各公司的名字从社会上消失了!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和非法干扰,本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佛山市经委侵权,立案后拖了4年又4个月才作出一个“驳回原告起诉”的枉法裁定;本人不服,于2000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至今仍未审结,严重违法。使这宗堪称“民告官第一案”"起诉5年多来,原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亦被非法剥夺,致使我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为此,恳请贵院督促广东高院抓紧依法从速审理此案,做到司法公正。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动用公安、司法力量对待受害人,使地方专政机关成了保护地方主义利益的机关。
  佛山市经委知道我对兴业集团公司被侵权不服,1996年4月3日,由原市经委党组书记李××,动用并指挥7、8名武装民警,把本人押上车送回佛山市公安局“处理”。妄图把我压服。
  1996年4月15日,本人向佛山市中院起诉佛山市经委侵权后,法院立案3年,一直不敢审理,严重违法。
  1998年11月23日,本人就佛山中院的违法问题向省高院举报,接着,原兴业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李根活(前广州市中院研究室主任)写了《佛山一私营企业告市经委一案3年未能审理》给《南方日报》。该报登出内参之后,在广东高院与新闻媒体的监督下,佛山中院不能把案件再拖了。但却按照市经委搞“关门打狗”的意图,把案子交到城区法院审理,由佛山中院最后终审,以照顾当地政府的利益。本人立即提出申诉,代理律师亦提出管辖权异议书,指出被告的侵权情节严重,性质十分恶劣,极具违法行政的代表性;该案诉讼标的巨大,影响大,损失大,特殊复杂,由佛山中院终审,有可能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应交由广东高院作终审。
  (二)佛山中院拖了四年多作出驳回起诉的枉法裁定,上诉广东高院一年仍未审理严重违法。
  2000年6月28日,佛山中院认定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是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是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是枉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陈锦洪的起诉”。
  本人对此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指出:按照国家法律“谁投资、谁所有”的规定,本人理所当然是三个兴业公司和两家中外合作、合资公司的主体,也是事实存在的诉讼主体;此案是市经委行政机关侵权,完全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并严肃指出:《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3、8项、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1条、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等等,都是指导审理该案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佛山中院裁定驳回本人的起诉,是属枉法裁定,是适应××政府个别领导人的要求作出的,是以权压法的突出典型,其用心在于将本案扼杀在程序审理之中,以逃避应承担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本人上诉后,广东高院不是按惯例由行政庭名正言顺审理,而是由立案庭审此案。本案是一起标的巨大的恶意侵吞私企财产的行政侵权案!中央和地方的主要报纸及广东电视台等先后追踪曝光,众所瞩目。代理律师王思鲁、翁春辉曾写就2万余字的《律师意见书》和《本案纠纷经过及事实说明》,分别寄给最高院肖扬院长、江必新庭长、广东省高院领导和全国60多位知名法学家、经济学家,诚望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和知名学者的支持,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等知名学者纷纷复函支持我们的观点。本人上诉至今已一年了,该案仍在广东高院拖着未办,亦是严重违反了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基于上述原因,广东高院对本案即使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将把佛山中院置于公正司法还是服从××政府领导以权压法的两难境地;同时,如果一审法院再审亦难以跳出“行政命令”的框框;这将会导致佛山中院不能依法公正审理该案。为此,恳切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广东高院抓紧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本人更希望由贵院调卷终审,真正依法办案,做到司法公正。
  此致

原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陈锦洪
200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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