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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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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陈锦洪上诉佛山市经济委员会行政侵权纠纷一案中的上诉人陈锦洪的代理律师。2000年11月26日,我们已将本案的详尽意见挂号寄给您,现补充几点意见如下,供参考:
  关于本案原告陈锦洪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案件是否属法院管辖、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们咨询了国内六十多位知名专家,查阅、研究了大量资料,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陈锦洪没有任何理由败诉(必要时可附上专家意见)。
  据上诉人陈锦洪说,贵院拟将本案交立案庭办理,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鲜见的!只有下级法院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才相应归属上级法院立案庭办理。而佛山中院行政庭不仅从程序上对原告陈锦洪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作了评价,实体上亦进行了审理,即佛山中院的裁定就不仅就程序审理更是进一步经过实体审理而作出,与立案庭单纯程序审查而作裁定有重大区别。从司法公正角度考虑,这一轰动全国的民告官案可否依法移送到行政庭由行政审判方面资深法官审理?且被上诉人一方频繁活动,力求通过非正常途径干预本案二审活动,扬言要不惜一切代价打赢二审官司,否则将造成××地方政府的大地震,致政府威信尽失。这与现代法治原则完全背道而驰!真正有威信的政府必将是敢于承认错误并勇于改过的政府。目前司法腐败、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殊为严重,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诚望省高院能排除来自行政等各方面的不正常干预,并避免主动投向政府,公正司法。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上诉人陈锦洪不但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而且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陈锦洪自2000年7月份上诉到贵院,至今已有一段时间,请求贵院尽快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广东东方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20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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