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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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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介 绍


  1994年5月,广东省××政府经委强行撤销了我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同时赶走了同兴业集团合作的香港“好铭公司”;吓跑了同兴业集团合资年产千台电梯的美国庄明(国际)电梯公司。新接管的侵权者因不懂电梯生产和经营管理,使一个白手起家的私营企业家苦心经营了8年、有着大好前景、具有近亿元资产的企业,在非法行政侵权者的粗暴干预下,人为地被彻底毁掉了!连同集团公司及下属几个子公司的名字亦在社会上灭失了!
  本人决心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向佛山市中院状告佛山市经委侵权。因法院受××政府一些领导人的影响,久拖不审。今年7月,在“要照顾××政府”的前提下,佛山中院竟认定本人以出资者个人名义起诉“是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一、从确凿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证实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是我夫妇二人投资20万元注册成立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我是该集团公司真实投资主体。
  1986年初夏,佛山石湾电子电器工业公司(下称石湾公司)经理蔡自应向佛山鸿业开发公司租了一块空地,委托我夫妇二人带资13万元人民币,替石湾公司装修远东商场(见蔡自应、邓冬梅等证人证言)。我雇请澳门人冯基包工包料装修(见冯基及工人的证言),还卖了一辆价值7万元的12座面包车给蔡自应的公司使用。因此证实我有20万元现金在石湾公司。
  我看到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搞装饰行业很有前途,决定要开办一家装饰公司。本人与蔡商定,以佛山兴业装饰配套公司名义挂靠石湾公司。因石湾公司领不到兴业公司装饰营业执照,我们夫妇二人转去挂靠佛山市政府财办下属的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下称商办公司),并要求蔡自应把垫支装修款13万元及卖面包车款7万元(见端州区劳动局和龙炳森、林仕杰证言),共20万元作为开办兴业公司的注册投资款,汇入商办公司。

  1986年8月5日,市商办公司起草了佛商办[86]第123号文,向市工商局申请成立兴业装饰公司。8月6日,经市政府财办主任关叔让批准,“同意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执照”(见关叔让批示)。8月10日,商办公司法人代表兼会计周凝璇在《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证明书》里,填上开办的企业为“佛山兴业装饰公司”,注册资金来源栏目写了“上级主管部门拨入20万元”。8月11日再经市财办关主任批示:“同意向市工商局申报”(见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证明书)。市商办公司办妥了同意挂靠手续后,8月16日,石湾公司把属于本人夫妇自筹的存放在该公司的20万元通过市农行城郊支行,汇到商办公司设在农行佛山分行的431017号帐户里(见委托付款凭证NO0123732号),市商办公司作为挂靠的主管部门,把20万元拨入兴业公司当作登记注册的资金(见周凝璇证言)。8月18日,商办公司收到石湾公司汇入本人夫妇私 人款20万元后,即以收到“暂付款”的名义,开回收据给石湾公司(见NO030449号收据)。当我们夫妇这20万元汇到了商办公司在农行的帐户后,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科原科长刘锐泉等,对20万元注册资金的来源作了审查,见到《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证明书》“出具资金证明单位意见”栏目加盖了市商办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财会周凝璇签了名,市财办主任关叔让作了批示“同意向市工商局申报”,并加盖了“××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的公章,按规定出具资金证明的单位必须承担经济责任,认为合乎注册规定,又见我私人的20万元确实汇入了商办公司在农行的帐户,于是作出认可,批准开办兴业装饰公司,并把兴业公司列入商办公司的下属单位。据刘锐泉科长证实:关于注册资金的来源,1987年前,由主管部门盖章认可;到1988年清理整顿公司后期,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刘锐泉还证实:因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未颁布,私人开的公司均带上“挂靠”机关单位的“红帽子”,经济性质一概称为“集体企业”(见刘锐泉证言1、2)。兴业公司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经济性质被视为“集体企业”的。事实上,本人的兴业公司的性质,是名为集体实质为私营企业。
  经佛山市工商局最后核准,由本人妻子陈少芳到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企业登记,缴交了注册费用,领取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等。1986年10月8日,正式成立兴业公司,由陈少芳首任负责人半年(见市商办公司给市工商局报告企业登记资料)。在申请成立兴业公司之初,本人夫妇出资2000元,在佛山农行城郊支行开了帐号为451038号的帐户(见原件复印)。市商办公司帮助本人夫妇成功开办了兴业公司后,于1986年11月5日,把我委托石湾公司付来的、存放在农行帐户79天的20万元,通过佛山市农行(帐户431017)付回给兴业公司(见农行委托付款凭证NO020259号)。

  兴业公司开办初期,由我私人出钱,租了华侨大厦地下一个房间办公。因业务发展需要,我要求石湾公司蔡自应返转让远东商场作为兴业公司经营场所,同时向石湾公司买回12座面包车作交通工具用。蔡同意。本人就在1986年11月8日以兴业公司的名义,通过市农行城郊支行,以“往来款”项目,寄回20万元给石湾公司(见NO021079号委托付款凭证和邓冬梅、林仕杰、许筱华的证言),买回远东商场和面包车(见照片3幅)。后石湾公司在“其他应收款收回”项目入了帐。石湾公司从来没有收过兴业公司的租金。过了18个月后,因鸿业开发公司需要收回远东商场建大楼。与此同时,由于兴业公司发展了业务,买了圣堂后街16-18号大楼作公司经营总部,便退出商场搬至新址办公。
  曾经负责审批开办兴业公司的关叔让出示的证言证实:当时我、陈少芳夫妇开办兴业公司的资金,是他们自筹的20万元,由我替石湾公司装修了房子和卖汽车款。由石湾公司汇给我们市财办下属商办公司。收到这笔款后第2天(1986年8月18日),写回收据给石湾公司,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兴业公司成立后,到了当年11月5日,商办公司已把这20万元付回给兴业公司了。“我肯定市财办没有钱拨入兴业公司作投入资金。”关主任进一步证实:“兴业公司是我夫妇自筹资金开办的,当时由市财办市经委牵头组建,公司是私人企业,由市商办公司作业务主管部门,是挂靠性质,每年上缴管理费,后来发展为集团公司”(见关叔让3份证言)。

  以上铁一般的事实,清楚地记载了我们夫妇投资20万元作注册资金,开办兴业公司的详细经过。用于登记注册的20万元资金当时实际已存入农行商办公司的帐户79天,经市工商局审核,注册资金确已到位。市工商局发给兴业公司《营业执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1999年6月25日,佛山中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佛山市经委的代理人在回答法官提问时说:佛山市经委没有向兴业集团投入过一分钱,我是投资者的存在,市经委是行政主管存在(见庭审记录和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镜头)。后市经委在《补充答辩状》里,说什么“陈锦洪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在兴业公司投入过一分钱”、“兴业公司是在没有任何原始投资的情况下成立的。”这不符合事实。这是市经委妄图否定投资主体,故意把水搞混,妄想从乱中取胜。
  我抓住了改革开放中装饰行业大发展这个好机遇,经过带领员工艰苦创业,到1987年10月,兴业公司投入资金100万元,与香港“好铭公司”合作,经市工商局核准,组建了“佛山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见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电梯配件及替客户大量引进安装外国电梯。1988年11月,兴业公司出资20万元,依法成立了“兴业湛波经济联合开发公司”。上述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均为本人。1988年3月,兴业装饰公司再投资150万元,佛山市城郊信用实业投资公司投资350万元,经市工商局核准,组建了“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以生产、制造电梯为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仍为本人(见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

  在上述期间,佛山星光模具厂、佛山铸造机械厂、佛山电梯厂和佛山家用电器工业公司等单位,先后参加过同兴业集团公司形式上的联营。但这是松散型的,企业之间是各自经济独立。上述各单位没给兴业集团投入过分文资金和设备(见林良满、冯润坤、卢绍铁、罗文、邓洪等各单位负责人证明)。
  因国家调整金融政策和整顿公司的需要,佛山城郊信用实业公司在1989年8月23日退出了兴业集团,原来投资的款项转为借贷关系,后由兴业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归还本息共计683万元(见佛山城郊信用实业投资公司的报告及市农行城郊支行的结算表)。
  还有兴业装饰公司的18个工程部共集资投入210万元,已于1989年底,在各工程部对外结算工程及用于购房分配给员工居住,全部兑现清楚(见各工程部结算记录簿)。自此始,兴业集团公司(包括下属各子公司)实质上又转由我们夫妇出独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法人的私营企业,其动作和分配,也完全按照私营企业进行。

  我带领集团公司的员工坚持依法办企业,集中财力物力到全国引进科技人才,大力发展高新科技,在法律顾问和电梯专家的指导下,依靠自力更生,没花国家一分钱投入,生产出当时较先进的1000KGIM/S交流双速集选客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证明),并研制出具有国家一流水平的1000KG1.75M/S交流调速集选豪华客梯;而且接受国家建设部机械总公司委托,协助在佛山成功地举办了1990年秋季全国电梯订货会(见1990年11月12日《佛山报》)。接着,兴业装饰公司被评为“国家建筑施工贰级企业”(见省建委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使我成了珠江三角洲远近闻名的业务开拓者,财富创造者的私营企业家。经过8年艰苦创业,到1993年4月,已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外引内联集团企业。经佛山市国土局和市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评估,仅工业开发区便有固定资产达3517.8700万元(见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外商从传媒的报道中获悉后,先后前来佛山找本人商谈共同合作发展电梯。美国庄明公司总裁龚杰,在我国各地考察了20多家电梯厂后来到佛山。龚总最初同佛山环球电梯厂等厂家洽谈,美商目睹这些厂是市经委的直属“官办”企业,“婆婆”管得多,死板不灵活,经营方针不明,动作迟缓。后见到兴业集团公司经营灵活,有创新精神,崇尚科学,又有电梯、电气工程公司支撑,很有前途(见袁才家证言)。龚总决定与兴业集团公司首期合资1200万美元(美方出资60%,兴业出资40%,市经委未投入分文),于1993年4月24日组成《中美合资庄明(国际)电梯有限公司》,年产千台电梯,为期20年。上述的“好铭”和“庄明”两家公司与兴业集团公司合作、合资均是民间私人之间的合作,是独立法人(见国家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董事长龚杰主持下的董事会,依照董事会章程规定,决定任命我兼合资电梯公司的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希望本人能在位8年,生产出万台电梯。
  二、佛山市经委患红眼病导致严重行政侵权,强行侵吞了兴业集团公司后,因管理不善,把兴业集团的近亿元资产全部吃光!卖光!败光!最后赶 走了港商,吓跑了美商,人为地把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集团企业和两家中外合作、合资公司彻底搞垮了。

  主管市经委工作的佛山市经委领导眼红我同美商合办中外合资电梯公司。1993年11月25日,先是派出××政府高级经济顾问陈及恒(正厅级)代替了我在中美合资电梯公司副董事长职务,继而专程找到董事长“吹风”,调换本人的总经理职。美商对此大为不满。
  与此同时,市经委把香港“好铭公司”赶出兴业集团。市经委强行要兴业集团公司向银行借500万港元给“好铭”作转让股权条件。我不同意付出这笔款。市经委以“政治任务”为由,强压我就范。在当时“好铭”与“兴业”合作的合同期未满、债务未清,“好铭”还欠“兴业”几百万元的情况下,市经委不顾一切,为强行赶走“好铭”而答应支付500万港元给“好铭”作为满足“好铭”离开“兴业”的条件。本人在位期间,一直没有支付这笔款。这是本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与市经委展开的第一次正面重大冲突,是本人大祸临头的开始,也是市经委要撤掉本人全部公司一切职务最初开始的动因。
  1994年5月3日,市经委发出佛经工[1994]044号文,撤掉了我一直担任的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任命经委干部郭玉江为总经理,非法剥夺了本人依法行使的生产经营管理要和财产所有权。市经委同时赶跑了港商“好铭”公司。
  美商见市经委如此践踏法律,不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产生了疑虑,因此不再投入资金我,停止引进一切设备,一气这下跑到武汉发展,使这家中外合资经营的电梯公司不得不提前终止(见佛山市外经委佛经贸引[1998]20号文件)。

  我被“扫地出门”后,当即向市经委提出声明和抗议,指出这是不符合集团公司章程有关总经理任免规定,亦违反我国的法律,表示不能接受,也不承认。从5月13日开始,我先后20多次向佛山市经委、市政府及省、市人大常委会等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制止市经委侵权,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但毫无结果!
  市经委在行政侵权过程中,采用各种粗暴的、卑鄙的、违法的、恶劣手段,加害于我,企图把这件中国最大的“民告官”行政案件压下去。
  1996年3月14日,主管市经委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及市经委负责人在一次市经委会议上,采用捏造事实、颠倒是非手段,诬陷我在任期间管理混乱,经营不善,使企业亏损一千多万元,并有贪污之嫌。接着向佛山市各级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报社,发出《情况通报》,妄图置我于死地而后快(见佛经函[1996]03号)。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对企业进行界定、人民法院未有审理定性之前,侵权者就公开登报,说兴业集团公司是市经委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把3个兴业公司的名称全部更名见报,还把罢免我总经理的职务在报上公布,这样做在全国是绝无仅有的(见《佛山日报》1996年5月29日和1996年3月18日)。
  1996年4月3日,市经委原党组书记李宗愚不顾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插手地方经济案件纠纷的规定,竟调动指挥七、八名武装警察把我强行押上吉普车,押送回佛山市公安局处理,强迫本人交出《营业执照》和印章。陈少芳当天已把印章交到检察机关保管(见佛山市公安局NO000127传唤证和陈云晖、刘锐泉证言)。
  高压手段吓不倒我,市经委和经委主任陈广灵,于1996年2月14日和4月10日,先后批文给市工商局和有关部门,强行变更三家兴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见佛经函[1996]01号和郭玉江的任职通知)。
  市经委行政侵权后,任命郭玉江为总经理,接管兴业集团公司。1996年5月29日,市经委在 《佛山日报》刊登“更名启示”:把兴业集团公司改为“佛山市天威电梯装饰公司”;把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改为“佛山市新利电梯冷气工程公司”;把兴业装饰公司改为“佛山市利新装饰公司”。因新班子不懂电梯生产,不善经营管理,无法开展运作,结果把电梯、冷气、装饰等业务全部停顿下来,靠向外借债和变卖公司的财产混日子。结果把30多名电梯科技人员以低价清理解散,使大批贵重的电梯图纸资料流失,把仓存大批进口电梯物资作废铁变卖,千多万对外加工款收不回,用楼房向银行抵押贷款给员工发工资,最后把电梯工业开发区的厂房和设备低价平卖,甚至把一些地租给外来的鸨母开“发廊”卖淫。又因收受某承包商的贿赂数十万元,造伪证而使省高院判错了案,要兴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在佛山中院强制执行过程,把经过依法评估,价值27,139,972.86元的工业区土地,以1,735,605元的低价出售,最后把售卖工业区地下泥土的8万多元亦袋进个人腰包……一个生机勃勃的私营集团企业和一个年产千台电梯的中外合资公司,就因为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而彻底毁掉,最终在社会上消失!拥有近亿元资产的兴业集团公司终于被“败家仔”吃光、分光、败光!市经委新更名的三家公司,因无法开展经营运作,于1998年4月16日合并为“佛山市天威电梯装饰公司”。据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此时的“天威”,已经是负债18,231,043.64元(见天威电梯装饰公司资产负债表)。由此证实:这是佛山市经委采取非法的行政侵权行为对我带领员工艰苦奋斗创建起来的私营企业所造成大破坏的恶果!三家兴业公司和中美合资电梯公司的严重经济损失,必须由行政侵权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属行政侵权无疑,佛山中院受市政府某些领导影响,久拖不决,一审否认出资者为诉讼主体,裁定驳回我起诉,不是依法办案。
  1996年4月25日,我向佛山中院状告市经委行政侵权,交了66945元诉讼费。因受市经委和××政府某些领导施加影响,3年过去了,仍石沉大海。原院长去世后,代院长在前任的抽屉底下把案卷翻了出来,打算把此案作为重点的大案来抓紧审理。真可惜,代院长很快被调出了中院。案子一再被压了下来,使我的诉讼长期得不到过问。

  十分无奈的我,于1998年11月23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吕伯涛院长作了详细的书面举报:因该案的特殊,标的大,影响大,受当地行政机关干预,要求把案件调上省高院进行一审,或由上级审判机关指定和监督佛山中院速 办。1999年初,《南方日报》刊登了原兴业集团法律顾问李根活律师撰写的内参《佛山一私营企业告市经委一案3年未能审理》。
  在省高院的督促和舆论的影响下,佛山中院不能把案件再拖不审了。但是,佛山中院却把该案转 给佛山城区法院审理。我获悉后,当即向吕伯涛院长写申诉书,指出“这与市经委企图搞‘关门打狗’,继续干预、妨碍司法公正有关。这样重大复杂的案件是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本人的代理律师亦就此案将移送佛山城区基层法院管辖问题向佛山中院送去《管辖权异议书》,提出严正抗议,指出:本案自立案以来,便一直受到不公正、不合法的“待遇”。基于本案的严重性、复杂性及诉讼标的涉及几千万元之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区重大、复杂的案件”规定,本着维护法律尊严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确定本案应由贵院行使管辖权。1999年6月25日,佛山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过后一年,仍未能作出判决。一再违反审判程序,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我尝够了长期的诉讼之苦与累。
  今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严厉批评了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现象,认为这同样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其危害往往不亚于办错案。
  今年7月6日,佛山中院作出裁定,认定三个兴业公司“均为集体企业”、“我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是主体不适格。”我的诉讼请求,“是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本人的起诉。
  佛山中院认定三个兴业公司为集体企业,不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十分清楚,明明是本人夫妇自筹出资20万元注册成立兴业公司,以后发展为兴业集团。主管部门市财办和市经委始终没有投入过一分钱资金。虽然中途城郊信用实业公司出资350万元入股,但在1989年8月23日已退出兴业集团,原来投资的款项转借贷关系,由兴业集团(包括3个子公司)已归还了本息共683万元。18个工程部共集资投入过210万元,早在1989年底已结算清楚。此后一直以来(至被市经委行政侵权的五年之中),三个兴业公司便继续由我们夫妇独资经营,其分配形式、经营管理实际上是按私营企业进行的。可见,其经济成份完全是私营经济。哪里是“均为集体企业”?至于当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经办人企登科科长刘锐泉已讲得十分清楚了,在当时法律滞后的历史条件下,私人开公司要“挂靠”机关单位并带上“红帽子”,经济性质一概称为“集体企业”。因此,佛山中院不尊重事实,不加分析,不从历史发展观点作出认定,其裁定必然是错的!
  佛山中院接着认定我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的侵权和派员接管三个兴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的行为是“主体不适格”。这就更离谱了!我最初投资20万元注册成立兴业公司,最后五年继续独资经营三个兴业公司,本人一直是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经理);被告市经委从来没有向三个兴业公司投入过分文,也从来不支持我在主理三个兴业公司时期贷款发展生产。按照我国法律“谁投资、谁所有”的规定,我是三个兴业公司真正的投资者和法人代表,理所当然是三个兴业公司的实体,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下称《解释》)规定的十分明确:“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三个兴业公司是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政府经委侵权后,强令改了公司名称和注销了,并在报上公布,在社会上灭失;企业的隶属关系三个兴业公司原来是挂靠在市经委管理,而改名后三个公司已改变为市经委的直属企业(见《佛山日报》)。我本人是三个被侵犯的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佛山中院认定我起诉被告是“主体不适格”,很明显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背道而驰。

  佛山中院还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此举有二错:第一错,篡改了国家严肃的法律、法规。最后一句原文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加了个“由”字,减去“应当”二字;第二错,选举决定我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是根据三个兴业公司董事会章程作出的。这些章程,并没有违反《条例》中的任何一条,而且是按照国家有关公司法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
  佛山中院认为本案“是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亦完全错了!《解释》在受案范围第一条便突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法人状告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侵权的行政案,完全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从行政争议的主体、特征,行政争议的法律地位、行政争议的内容看,完全符合行政案审判之范围。
  7月6日,当本人收到此裁定后,当即表示不服,要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天傍晚,本人向佛山中院递交了一份《我的严正声明》,指出一审法院“认定我不是诉讼主体,驳回起诉。这个裁定是严重违法的,是以权压法、司法不公正的突出典型,全国罕见。”
  本人在呈给省高院的《行政上诉状》里说:“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顶不住市政府某领导施加的压力和影响”,“有法不依,本着交差了事,这是导致错误裁定的主要原因。”
  佛山中院在2000年7月12日收到我的上诉状后,又拖了两个多月才呈上省高院。
  2000年7月30日,我向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和省委领导写了一封信。汇报了该案的情况后说,今年7月,佛山 中院在“要照顾市政府”的授意下,竟认定本人以个人名义起诉是“主体不适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我的起诉。我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明确规定后说:“本人出资创办发展的三个兴业公司是非国有企业,本人是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市经委行政侵权现已被注销、更名、合并而且在社会上消失了!本人完全可以依法起诉被告市经委侵权。佛山中院驳回本人起诉,显属枉法裁定。”希望省委能督促解决。

200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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