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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广州市超洁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生,该司董事长
  住所地:广州市同和镇永泰村元下田工业区二幢 电话:36342008
  被告:广州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瑜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北硬颈海安成停车场D6-10号仓
  电话:81788831 1382508808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代收款人民币14200元及利息1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从2001年6月计算至起诉日止,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还款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1年3月28日和2001年4月3日,原告委托被告向安徽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宏达日化经销部的曹正军托运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牙膏200件。被告也分别于2001年3月28日和4月3日签发了编号为NO.0002180和NO.0002187的运单并加盖了被告的业务章并收取原告的上述货物,这两张运单上均注明了:由被告代收货款7500元,被告的运费400元从货款扣除。2001年6月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款14200元,但被告均以太原曹正军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又致电给太原曹正军,要求其说明原因,但曹正军答复说:货款已全部交给了被告。因此,原告又再次要求被告履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未将已收到的货款交还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于2001年3月28日和4月3日所签发的运章其实就是两份运输合同,并且已开始实际履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既已收到的货款却拒不交付给原告,不但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而且是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为此,原告为保护企业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州市超洁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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