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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1999)粤广大法意字第241号法律意见书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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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粤广大法意字第241号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二处
  我是涉嫌贩毒案的马学明的辩护律师,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9条的规定,向贵处提出法律意见:请求尽快审查马学明的有关材料,如无充分证据证明马学明构成犯罪,则予释放;发还马学明家庭的被扣押财物。
  尽管我现在还不能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从会见马学明和有关调查的情况看来,马学明涉嫌贩毒证据是否充分仍值得怀疑:
  1、马学明否认曾贩毒,并说到广州是想买汽车。
  2、云南证人关明、张志刚证明马学明到广州是为了买汽车(马学明之妻纳淑琼可找到关明、张志刚)。
  3、同案被告中,马学明只见过马建国,马建国有无指控马学明还有疑问,并且,即使是同案被告指控马学明,其亦属口供范畴,仅凭口供,无法定案。
  另,到马学明家所扣押的财物无法证明是赃物,并且,肯定有一部分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财物,现公安机关作为赃物扣押于法无据,请求贵处发还。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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