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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情况反映函

 

致:汇侨新城物业管理处有关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
  本人是汇侨四街X号1004房的合法产权人,特向贵处有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反映赵某某无理占用我的房屋,拒不搬迁的情况,反映的目的在于以请求贵管理处协助、配合解决问题,催促赵某某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无条件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并承担该房所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
  一、事情经过:
  1、本人作为买方,赵某某及彭某某作为卖方,于2005年10月24日双方自愿、平等基础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赵某某及彭某某同意将位于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出售给我,该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90,000元,交房时间为2005年11月13日。
  2、我于2005年10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赵某某及彭某某支付了购买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定金人民币45,000元、12,000元, 赵某某及彭某某均分别出具了《收条》予以证明收取定金的情况;
  4、我、赵某某、彭某某三方于2005年10月24日到房管交易部门递件交易;
  5、我、赵某某、彭某某三方于2005年10月27日到房管交易部门正式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6、我于2005年 1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彭某某支付了购买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余款133,000元,彭某某出具《收据》予以证明收取余款的情况;
  7、我于2005年11月11日到房管交易部门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C4022324),成为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的合法产权人。
  8、原《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11月13日为房屋最后交付日期,赵某某超过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时间,至今仍然未交付房屋,无理占用。
  9、我现在要求赵某某限期于2005年11月30日在不损坏室内任何设备的情况下,无条件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彭某某不在里面住),并交付锁匙及交清该房所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
  二、我的声明:
  我限期赵某某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在不损坏室内所有设施的情况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如赵某某拒不搬迁,届时我将要求公安机关、居委会、物业管理处、律师等在场见证情况下(此前已知会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同意配合),强行收楼,留置室内的所有物品将作无主财物处理。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请贵处向赵某某催收。
在此特别向贵管理处告知情况。


情况反映人:黎某某
20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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