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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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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黎某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律师函

 

致:赵某某小姐: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经合法注册并依法从事法律服务之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受黎某某先生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相关法律问题郑重致函阁下。
  为出具本函,本律师分别与黎某某、彭某某先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认真听取了黎某某、彭某某先生的陈述,作了详细的了解。黎某某先生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黎某某的《身份证明》;2005年10月24日彭某某、赵某某、黎某某三方共同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05年10月24日赵某某签名的《收条》;2005年10月24日彭某某签名的《收条》;2005年11月2日彭某某签名的《收据》;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022324《房地产权证》;2005年11月16日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等材料原件。
本律师亦亲临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3号1004房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到房管交易部门、物业管理处了解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及本律师了解到的相关情况:
  1、阁下及彭某某作为卖方,黎某某作为买方,于2005年10月24日双方自愿、平等基础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阁下及彭某某同意将位于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3号1004房出售给黎某某,该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90,000元,交房时间为2005年11月13日。
  2、黎某某于2005年10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阁下及彭某某支付了购买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3号1004房定金人民币45,000元、12,000元,阁下及彭某某均分别出具了《收条》予以证明收取定金的情况;
  4、阁下、彭某某、黎某某三方于2005年10月24日到房管交易部门递件交易;
  5、阁下、彭某某、黎某某三方于2005年10月27日到房管交易部门正式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6、黎某某于2005年 1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彭某某支付了购买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3号1004房余款133,000元,彭某某出具《收据》予以证明收取余款的情况;
  7、黎某某于2005年11月11日到房管交易部门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C4022324),成为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的合法产权人。
  8、《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11月13日为房屋最后交付日期,阁下已超过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时间,至今仍然未交付房屋,无理占用。
  9、黎某某要求阁下限期于2005年11月30日在不损坏室内任何设备的情况下,无条件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并交付锁匙及交清该房所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
  10、另据彭某某提供的材料及证言证实:阁下及彭某某原共同购买汇侨四街X号1004房时,阁下无出资;在2005年10月24日出售房屋时,阁下也表态自己在无出资的情况下,自己只要45,000元,其余房屋的款项均由彭某某支配。(阁下的职业、行为涉及做人等伦理问题,受到众多知情旧同事及人员的谴责,在此不予评价)。
法律分析及本律师认为:
  1、阁下及彭某某将共有财产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屋出售给黎某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房屋买卖文件,并通过房管交易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权已合法转移给黎某某,房管部门依法出具产权人为黎某某粤房地证字C4022324《房地产权证》,并在2005年11月2日黎某某已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含定金),至此,该宗房地产买卖已经完毕,黎某某已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2、在约定2005年11月13日交房最后期限,阁下仍未交付该房屋给黎某某,不仅无正当理由,同时侵犯了合法产权人黎某某的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权益,构成侵权。
  3、黎某某先生要求阁下无条件搬迁,排除妨碍,行使业主的权利,完全合理合法。若阁下拒不交房,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依法应由阁下承担。
  另外,阁下此前委托律师发函黎某某事实依据不清,无法支持阁下请求。
  三、受托声明。
  限期阁下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在不损坏室内所有设施的情况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如阁下拒不搬迁,届时黎某某先生将在公安机关、居委会、物业管理处、律师等在场见证情况下(此前已知会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同意配合),强行收楼,留置室内的所有物品将作无主财物处理。
  本律师也将根据黎某某先生的授权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1、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究阁下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2、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追究阁下的强占他人房屋的刑事责任。
  3、向有关媒体披露阁下的违法行为等。
  请阁下慎重对待此事,勿因小失大,以免后悔莫及,特此函告!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卢愿光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函共三页,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寄送本函收件人,一份抄送黎某某先生,一份本所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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