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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花检诉[2004]536号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大傻”,男,20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兰圃×× 栋××房。200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 ,又名刘××,绰号“阿猫”,男,17岁(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州市华都区新华镇××村××队某某巷某某号。200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候××、刘××故意伤害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华都区分句侦查终结,于2004年9月21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8月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侯××伙同“马骝”等十多人(均另案处理),为实施报复,携带刀、水管等工具马骝”,窜到本区××镇××街,持上述工具殴打被害人宋××等人。经法医鉴定:宋××所受的损伤是轻伤。
2004年4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刘××同“马骝”等十多人(均另案处理),为实施报复,携带刀、水管等工具马骝”,窜到本区××镇××城门口,并跟踪被害人宋××等人到××街,后两被告人及同案持上述工具殴打被害人宋××等人。经法医鉴定:宋××所受的损伤为轻伤。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刘××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毕某某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附项:
1、 两被告人现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本案A、B卷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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