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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天法民一初字第858号


  原告李××,女, 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丰乐镇××村六组1号,现住新塘,具体地址不祥。
  委托代理人陈××,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8号,现住增城市××路91号701房。
  委托代理人卢××,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广东省增城市××路5号,现住增城市××路91号701房
  被告王××: 男, 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高要市××镇××居委会上岸路35号,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原、被告于1995年2月自行相识,1998年2月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04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原告7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如下;
  一、 原告李××与被告王××自愿离婚。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的使用权归被告王××,该房屋所欠银行的余额贷款由被告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还清后,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房款30000元,此款被告分20个月支付,时间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给原告至其付清上述房款为止;上述付款的方式,被告如逾期一个月没有付清当月的款项给原告,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全额执行。
  三、 原、被告名下的债务各自清偿。
  四、 本案的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负担350元,被告王××负担300元。
  上述协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
书记员:欧阳××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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