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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王××离婚一案,被告王××提交的证据及说明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种类 |
证据来源 |
证明对象及内容 |
页码 |
原告意见 |
7 |
《借条》 |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
被告 |
证明被告于 2002 年 5 月 9 日 向黎伯祥借款人民币 20000 元,至今未还。该款用于办理购房后入住的相关费用及购买家具、家电等 |
第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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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借条》 |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
被告 |
证明被告王飞于 2004 年 1 月 13 日 从蔡国斌借款人民币 15000 元,至今未还。该借款用于还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的银行贷款 |
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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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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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款凭证》 |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
被告 |
证明原、被告为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向银行贷款 190000 万元。 |
第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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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原、被告购房支出及共同债务一览表》 |
书证 |
被告 |
证明原、被告为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的支出及共同负债的情况 |
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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