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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王××离婚一案,被告王××提交的证据及说明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种类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及内容

页码

原告意见

7

《借条》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被告

证明被告于 2002 年 5 月 9 日 向黎伯祥借款人民币 20000 元,至今未还。该款用于办理购房后入住的相关费用及购买家具、家电等

第 15 页

 

 

 

 

8

《借条》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被告

证明被告王飞于 2004 年 1 月 13 日 从蔡国斌借款人民币 15000 元,至今未还。该借款用于还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的银行贷款

第 16 页

 

 

9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款凭证》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被告

证明原、被告为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向银行贷款 190000 万元。

第 17 页

 

 

10

《原、被告购房支出及共同债务一览表》

书证

被告

证明原、被告为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的支出及共同负债的情况

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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