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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王××离婚一案,被告王××提交的证据及说明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种类 |
证据来源 |
证明对象及内容 |
页码 |
原告意见 |
1 |
原、被告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的定金、首期款收据以及购房手续费、税费、基础设施费等收据凭证 |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
被告 |
证明原、被告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的费用支出。 |
第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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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房还款明细表》 |
书证 |
被告 |
证明供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还明细情况 |
第 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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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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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借条》 |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
被告 |
证明被告于 2001 年 11 月 25 日 借王再荣人民币 31000 元整,该款用于作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首期款,由于经济紧张,至今未还款。 |
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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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存折》 |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
被告 |
证明于王再荣 2001 年 11 月 25 日 从银行转出 30999 元。该款借给王飞 |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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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借款申请》 |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
被告 |
证明被告为了筹备购房首期款,从单位借款 30000 万元,至今已还款 5 期共 12000 元,还有 18000 元未还。未还原因,由于被告独自承担供房支出,经济紧张未还 |
第 12-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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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银行对账单》 |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
被告 |
证明上述第 4 、 5 项借款分别于 2001 年 11 月 25 日 、 2001 年 11 月 26 日 转入被告交首期款的账号,并用于缴交首期款。 |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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