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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王××离婚一案,被告王××提交的证据及说明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种类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及内容

页码

原告意见

1

原、被告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的定金、首期款收据以及购房手续费、税费、基础设施费等收据凭证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被告

证明原、被告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的费用支出。

第 1-7 页

 

 

 

2

《供房还款明细表》

书证

被告

证明供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还明细情况

第 8-9 页

 

 

3

《借条》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被告

证明被告于 2001 年 11 月 25 日 借王再荣人民币 31000 元整,该款用于作购买东圃大马路 7 号 905 房产首期款,由于经济紧张,至今未还款。

第 10 页

 

 

4

《存折》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被告

证明于王再荣 2001 年 11 月 25 日 从银行转出 30999 元。该款借给王飞

第 11 页

 

 

5

《借款申请》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被告

证明被告为了筹备购房首期款,从单位借款 30000 万元,至今已还款 5 期共 12000 元,还有 18000 元未还。未还原因,由于被告独自承担供房支出,经济紧张未还

第 12-13 页

 

 

6

《银行对账单》

书证,均为原始证据。

被告

证明上述第 4 、 5 项借款分别于 2001 年 11 月 25 日 、 2001 年 11 月 26 日 转入被告交首期款的账号,并用于缴交首期款。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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