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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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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以下简称“我”)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电话: 13501××××××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因李晓艳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总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一、 原告起诉与我离婚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诉称的“因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常为小事吵闹,且被告不信任原告,长期跟踪原告,监测原告的电话,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完全破裂,于2004年4月二人已分居至今”。这些与事实不符。
  1、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好,不存在性格不合的问题。
  我与原告李晓艳于1995年元月相识于肇庆,经过三年的恋爱,二人都觉得性格合得来,于是二人在1998年2月6日在原告家乡登记结婚。我们婚前经过充分的了解,互相接纳对方才结合,不存在性格不合的问题。
  2、我与原告婚后生活一直恩爱如初,相处融洽,不存在我不信任原告的问题。
我与原告平常争吵很少,有时因琐事偶有口角,但也没有伤害对方的恶意言语,不存在我不信任原告的问题。
  3、我没有跟踪原告的必要,且我与原告异地上班,时空界限根本不具有跟踪原告的条件,更谈不上监测原告的电话。
  我在东圃吉山村上班,除了星期天休息外,星期一至星期六都要上班,工作比较繁忙,原告近一年来在增城市新塘上班,由于时间、空间界限,我根本不可能具有跟踪原告的条件,我的职业只是一个工人,不在公安侦查或电信部门工作,谈何监测原告的电话呢?
  4、我与原告二人没有分居,一直都过着正常的夫妻生活(包括性生活)。
  我与原告虽然异地上班,但我固定住在东圃大马路的房子,原告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不是每天都回家,但每星期都有2-3天放工后回家,一直以来我与原告夫妻恩爱的生活,没有分居。
  5、由于购房、供房以及生活开销等共同生活中夫妻生活中,已负共同债务8万元。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只字不提,这是不可思议的。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诉称的离婚理由均是子虚乌有,凭空捏造的东西,完全与事实不符,她起诉与我离婚原因:她近期认识了第三者,在第三者的引诱、怂恿下,为达到丑陋的目的,捏造事实起诉。
  二、引发本案的关键症结——第三者介入。但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基础及可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原告提出要与我离婚并分割财产,主要的原因是原告这些年在酒店这类娱乐场所工作的时间长了,灯红酒绿的生活耳闻目睹多了,爱慕虚荣出现了第三者,自以为傍上了“大款”。原告的同事曾对我讲过:那个男人只过是想玩玩原告而已,无它 。虽然第三者介入我与原告的婚姻中,但我们还经常在一起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我也针对“第三者”问题与原告谈过,只要原告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回过头来,我不计前嫌,愿意与她一起共同生活下去。毕竟外面花花世界是很精彩,但更多的是无奈,不长久的,希望原告回头过平实恒久的生活。
  三、为了让法庭更充分了解我与原告的感情及家庭生活,有必要向法庭补充说明的情况,以此佐证我与原告的共同生活生活础:
  1、由于原告的身体先天问题曾怀孕了两次都自然流产,但我没有怪责她,反而专心照顾她,请假陪她看医生,买好东西为她补身子,百般地安慰她。
  2、我与原告在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都在肇庆工作,在1999年7月份从肇庆一起来到广州,经过二人两年的努力有了一点积蓄,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我向公司及朋友借钱筹够首期,向银行贷款19万元,于2001年年尾通过按揭方式买下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X号XXX房。这么多年来供房、还债的沉重经济压力都是我一人独自承担,(因为购房签合同当天原告上班,没有与我一齐去签约,原告认为购房签合同没有她的名字,这套房她没有份,她不愿意拿钱出来共同供房),但我豪无怨言,还由于经济的压力放弃了不少发展的机会。
  3、为了照顾原告的户口能从湖北迁来广州,在购买上述房产只有一个蓝印户口的指标及我本人的户口也在外地的情况下,我体谅原告的情况,主动将户口指标让给她入户。
  4、从2002年初开始供房以来,我基本上独力承担了给予大部分的费用,同时这也让我增加了新的债务,这些情况原告都是知道的。我还因为家庭开支压力大而停供了已经购买了两年的一份意外(医疗)保障一年多,而该保险的受益人正是原告。
  5、我逢年过节,都寄些钱给原告的父母,过年也到她们那里探望他们;甚至在2004年3、4月份在供房、还债的沉重经济负担下,还给了原告4000元为其母亲做手术用。岳父、岳母都认为我们过得好。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基础及可能,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某
2005年6月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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