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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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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证据目录

  证据1:何X萍女士于2006年4月4日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卢X强面前所作的《声明书》书证证明原告与何X萍为伯娘与侄女的亲属关系;何X萍女士已于1990年将广州市人民南路X号房产和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房产交给原告全权代表其处理与两房产相关的一切事宜。基于1993年原告与被告已同居并准备结婚,原告为了方便诉讼取回上述房产的产权而让被告挂名接受赠与,实质为原、被告共同接受赠与。
  上述房产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产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2: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保险箱租用业务收据》保险箱为第10320号书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的1993年8月16日将何X萍授权其处理广州市人民南路119号房产和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房产的材料存于以原、被告双方的名义开户的保险内,后因被告单方面取销保险箱,取走了何X萍对原告的公证授权书。请求法庭责令被告出示何X萍授权原告处理上述房产的材料,以便法庭查实相关情况。
  证据3:《广州市居民常住户口登记表》书证(卢愿光律师于2006年4月10日向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街派出所调取的XXX一街1号三楼88年户籍资料)李芹与何X屏为夫妻关系。
  证明李X光为李芹之儿;19 88年时原告与李X光为夫妻关系,后因李X光身份特殊而后来撤销夫妻;何X萍女士因深感有愧于原告,在原告认识被告并准备结婚时,于1993年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房产赠与原、被告,原告为了方便诉讼取回上述房产的产权而让被告挂名接受赠与(因为被告作为台湾人士的身份有利诉讼),实质为原、被告共同接受赠与;中山六路XX一街1号房产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函》书证(陆素娟女士通过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查册取得)证明被告姚应炎于民国82年5月31日(即1993年5月31日)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切结书(即大陆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广州与原告陆素娟登记结婚;原告是何X屏侄女,何X萍女士因李X光之事深感有愧于原告,基于原告与被告要办理结婚,于1993年10月22日将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房产赠与原、被告,原告为了方便诉讼取回上述房产的产权而让被告挂名接受赠与(因为被告作为台湾人士的身份有利诉讼),实质为原、被告共同接受赠与。
  中山六路XXX一街1号房产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在被告于民国82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切结书后,已回广州,原、被告筹备婚事及办理接受何X萍赠与手续导致切结书过期了,被告又要回台湾重新取得切结书,所以原、被告推迟至1994年10月14日才办取得结婚证。

提交人:卢愿光律师

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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