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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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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女士诉姚XX离婚案,陆女士提交证据及说明
证据1:陆女士《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报告》,书证。
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及经常居住地址。
证据2:姚XX《身份证》、《护照》、《证明》,书证。
证明被告主体身份及经常居住地址。
证据3:姚XX的《护照》,书证。
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情况。
证据4:《结婚证》,书证。
证明原、被告在广州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
证据5:《广州市房地产产权情况表》、《报告书》,书证。
证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南路X号房产,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房屋价值的情况。
证据6:《广州市房地产产权情况表》、《报告书》,书证。
证明越秀区中山X路X街1号一、二、四楼房产,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房屋价值的情况
证据7:《台北市建筑物登记第二类滕本》及《缴交土地税》、《协定》,书证。
证明原、被告共同在台湾购置房产及约定产权份额的情况
证据8:李X欣的《病历》、《法医学鉴定书》、《报警回执》、《医疗费单据》,书证。
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的女儿李霭欣,致其受伤情况
证据9:律师分别对李XX、何XX的《调查笔录》,书证。
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极不融洽,被告对家庭成员的态度、方式也很不好,并且有恶习。
证据10:《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五份,书证。
证明被告出租物业有收入,能支付姚泽铭的抚养费用。
证据11:编号为0009714《评估费收据》,书证。
证明原告出资8500元对共有的中山X路X街1号一、二、四楼房产及越秀区人民南路X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此费用。
提交人: 卢愿光律师(陆女士的代理律师)
日期:20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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