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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辩艺术鉴赏丛书之二 ————

 

《无罪辩护——直击王者之辩 开启成功之门》

第四章 梁X等涉嫌共同诈骗案(控方庭后撤回起诉,无罪释放)
三、一审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 1971 年 12 月 10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花园东头山村。因本案于 2000 年 1 月 16 日被羁押,同年 2 月 14 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亚新,男, 1969 年 11 月 10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龙山镇港口村井头园片 65 号。因本案于 2000 年 1 月 16 日被羁押,同年 2 月 14 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东山区看守所。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东检刑诉〖 2000 〗 13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欧亚新犯诈骗罪,于 2000 年 4 月 3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 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 2000 年 7 月 12 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人,应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小军
                                人民陪审员 林转好
                                人民陪审员 陈德贤
2000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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