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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辩艺术鉴赏丛书之二 ————
《无罪辩护——直击王者之辩 开启成功之门》
第一章、马X明“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的第一案”
四、指控法律文书
广州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98 )穗东公预起字第 377 - 382 号( 1998 年 11 月 19 日)
( 98 )穗东公预起字第 377 - 382 号
犯罪嫌疑人马文贤,又称:穆海买提,化名:刘健,男,回族, 现年三十三年, 甘肃省临夏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口住址:甘肃省临夏市大旮巷 46 - 2 号;住地:甘肃省临夏市前河沿路 122 号 402 室。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因贩毒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送劳动教养三年。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八日经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疑嫌人张占才,化名:张伟、王信、李佳兵,男,汉族,现年三十八岁,甘肃省临夏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口住址:甘肃省临夏市南龙乡单子庄村三社 38 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八日经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祁建伟,又称:祁成哇,男,汉族,现年三十七岁,甘肃省临夏市人,高中文化,农民,户口住址:甘肃省临夏市南龙乡单子庄村六合作社 33 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八日经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马建国,又称:马由布,男,回族,现年四十七岁,甘肃省广河县人,小学一年文化,农民,户口住址:甘肃省广河县阿力麻土乡兰家村王家川社 5 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八日经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马学明,男,回族,现年四十九岁,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退休列车员,户口住址:云南省开远市开远铁路分局客运段职工宿舍。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八经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汪贵生,男,汉族,现年三十一岁,湖北省黄梅县人,大学文化,广州运通年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户口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 545 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八日经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文贤、张占才、祁建伟、马建国、马学明、汪贵生犯有下列犯罪事实:
一九九八年四月间,犯罪嫌疑人马文贤、张占才合资人民币 270 万多元。于今年四月四日、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十四日,先后在本市的西华路、广州宾馆附近、黄岐一招待所的停车场、华夏大酒店的咖啡厅等地方,向不法人员 " 新疆老马 " (在逃)、马克龙(在逃)、云南的张大姐(在逃)等人,以每克人民币 50 元至 90 元不等价钱,收购得 245 块(每块重 350 克)的高纯度毒品海洛因共 85750 克。存放于本市的江南大道中 207 号紫兰楼 605 房、梅园西路 17 号之一梅园阁 601 房,进行稀释加工,寻机转贩牟利。期间由同案王国栋(在逃)将第一次收购得来的 90 块重 30600 克的高纯度海洛因,渗入咖啡因,非那西丁等粉末进行稀释,并用搅伴器、铁架、千斤顶等工具加工制成 124 块,重 42780 克的海洛因含量为 4 。 4 %至 47 。 4 %的海洛因块。再由马文贤、张占才等人以每克人民币 80 元至 90 元不等价钱,分别转贩给一个新疆人马哈路(在逃)和一个北京人(不知名,在逃)。马文贤、张占才可嫌取暴利人民币约 98 万多元。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马文贤、张占才再次得知马建国、马学明有批高纯度的毒品海洛因已运至广州。为此,马文贤、张占才于当日下午四时许,前往本市的华海大厅 1310 房与马建国、马学明进行商谈交易,商定由马建国、马学明以每克人民币 85 元的价钱,将三十块,重 10500 克的海洛因交马文贤,张占才两人先行转贩,与此同时,马文贤、 张占才得知汪贵生需购毒品海洛因。于是,马文贤与祁到江南大道中 207 号紫兰楼 605 房内,取得一块重 350 克已经稀释加工而制成的海洛因(含量为 40 %)送至本市的万松园市场门口附近,转交给汪贵生。之后,马文贤、祁建伟随即乘搭出租 " 的士 " 前往本市的沿江路南方大厅对出的客运码头,从马建国、马学明等人手中接得一墨绿色的提箱袋,内装三十块重 10500 克的海洛因。并运送至梅园西路 17 号之一梅园阁 601 房存放,待稀释加工后,寻机转贩图暴利。
此案经我局刑警大队侦破后,于今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本市的江南大道中 207 号紫兰楼 605 房和梅园西路 17 号之一梅园阁 601 房中,获取了证明马文贤、张占才、祁建伟、马建国、马学明、汪贵生等人的犯罪事实的可靠证据,搜缴得毒品海洛因共 68530 克,加工稀释,制毒的咖啡因,非那西丁共重 8400 克及白色粉未 9500 克。加工制毒工具千斤顶七台,搅伴器 5 台,电子秤二台、铁架一付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马文贤、张占才、祁建伟、马建国、马学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毒罪。犯罪嫌疑人汪贵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请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吴煜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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