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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辩艺术鉴赏丛书之二 ————
《无罪辩护——直击王者之辩 开启成功之门》
第一章、马X明“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的第一案”
十、新闻追踪
金牙大状 死刑变无罪 《广州日报》 2001 年 3 月 31 日
“ 作为律师,他的魅力在于思维敏捷、雄辩滔滔:作为学者,他的魅力在于功底扎实、才华横溢;作为强者,他的魅力在于历经坎坷而自强不息、百折不挠。 ” 初次见到王思鲁,一柱烟功夫的闲聊后,我渐渐明白:面前这个脖子上留有大面积伤疤,却被同行称为 “ 学者型律师 ” 的人为何如此有魅力。
不幸炸伤病床苦读法学书
王思鲁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 1984 年 9 月,他以当地高考状元的身份考入中山大学外语系日语专业。大学毕业后,王思鲁到珠海一家大型外企做翻译,由于工作出色,不久便被一家知名企业聘为副总。然而 “ 天有不测风云 ” , 1990 年圣诞节的那天晚上,为了庆贺他的这次 “ 高升 ” ,他到同事家吃火锅,席间火锅炉突然爆炸,他被炸成重伤,当即送往医院抢救。
但是,从不轻易服输的王思鲁在经过最艰苦的挣扎后,依然独自一人到北京求医,前后共花去两年多时间。很快,王思鲁写信让家人寄来一大包法学书籍,强忍着数次植皮手术带来的巨大痛苦,开始了长达三年的病床苦读。也就在王思鲁 1992 年伤愈出院的同时,他以优秀成绩通过律考,加盟珠海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开始了他新的人生 ━━ 做律师。
用铁的事实说话为死刑犯脱罪
在越来越多的律师实务中,王思鲁深感要做到在办案中游刃有余,还需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为此,他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秉烛夜读,于 1995 年 5 月收到了中山大学研究院的录取通知书,师从中大法政学院院长王仲兴教授。读研的三年,他潜心学问,在核心期刊《现代法学》、《法学与实践》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他的硕士论文系统研究刑讯逼供问题,洋洋 13 万言,也许算得上是国内目前最长的硕士论文。
1998 年面对毕业的多种选择,他坚信 “ 未来中国的法学家应该产生于司法实践者,而不是在书斋。 ” 通过办理个案把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比单纯坐在书斋里搞学术更有意思。于是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律师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正像他常说的: “ 我最大的荣耀就是依法追求胜诉的效果,我更喜欢在法庭上辩论演讲的感觉。 ”
前天,记者第二次见到王思鲁的时候,眼圈黑黑的他刚好又打了一大 “ 胜仗 ” ━━ 在一桩长达几年的贩毒案件中,王思鲁经过几番缜密的调查和考证,以铁的法律事实说话,成功地为一位犯罪嫌疑人辩解脱罪,使他从死刑的悬崖边缘得以无罪释放。
字字珠玑打下民告官第一案
王思鲁以他良好的口碑赢得了同行的认可和赞许,也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只要接下来的案件,他都是全身心投入,不分节假日加班加点地工作是常事。他的辩护词、代理词,字斟句酌,旁征博引,气势恢宏,具有学术论文的大家风范。
被众多大媒体称为“ 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的原告陈锦洪状告被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一案,一审历时数年之久,众所瞩目。他接受陈的委托,代理其二审诉讼,写给省高院的法律意见书,长达 24000 多字,前后共修改近百次,被内行人誉为 “ 经典之作 ” 。
王思鲁说: “ 高水平的法官喜欢高水平的律师,低水准的法官惟恐有水平而又执著的律师,律师打官司,打的是 ‘ 水平 ' 而不是 ‘ 关系 ' 。 ”
作为事业成功的律师,王思鲁对青年律师的忠告是:如果把律师当成纯谋生手段的话,最好不要进入这个行业。因为一旦有人格在里面,你就会活得很累,如果企图以当律师来赚钱,迟早会出事。
倒贴钱为川妹子讨回公道
不久前,王思鲁接办过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四川打工妹李某到某医院做人流手术时因医方手术之误导致输卵管梗阻丧失生育能力。李某找到王律师,声泪俱下地诉说案情,恳请他提供法律帮助。王带着李某风尘仆仆奔于医院、法院、法医鉴定机构之间,费尽周折,李某终获赠十万余元。
问起为何要打 “ 倒贴钱 ” 官司,王思鲁说: “ 律师当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尤物,生存、发展离不开钱,然而律师的社会角色应定位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律师的真我本色是匡扶正义,而非盯着当事人的钱袋 ” 。
要创办民间法律咨询中心
王思鲁一直在寻思:如何耕种出更多的果实,找到更多的乐趣。他有一个几十年后的目标 ━━ “ 再干二十年,晚年到高校当老师,做学问 ” 。而在此之前,他一直想创办一个 “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 ,这种服务性的民间机构在国内太少了,他想弥补法学领域的这个空白,同时也希望把一些律师的实践精品上升为理论,创建一个 “ 律师实务研究中心 ” 。
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 《广州日报》 2001 年 3 月 29 日
本报讯(记者王月华)被指控贩卖毒品 1 万多克,犯下重罪的被告人马学明、马建国终于在昨天等来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因被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宣告两人无罪。被当庭释放的两名被告激动异常,声称正因为法院依法采取了 " 疑罪从无 " 的原则,他们才重新获得自由身。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在 1998 年 5 月 26 日,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同被告人马建国、马学明在广州市华海大厦 1310 房间密谋由马建国、马学明以每克人民币 85 元的价格卖给马文贤、张占才海洛因 10500 克, 在当天下午 6 时左右,被告人马文贤、祁建伟在广州市南方大厦轮渡码头附近从马学明、马建国处交接得海洛因 30 块后,藏匿在梅园西路附近 17 号之一梅园阁 601 房。因此,被告人马学明、马建国被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针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马建国的辩护律师提出:指控马建国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马文贤、张占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马学明的辩护律师则更进一步指出,指控马学明犯罪的证据只有马文贤、张占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且在法庭审理时,他们也对以往供述予以否认,又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据不足,法院应采取 “ 疑罪从无 ” 原则,对马学明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 “ 疑罪从无 ” 的辩解,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贩卖 1 万多克海洛因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从而当庭宣判两被告无罪。据被告马学明的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说,此案恐怕是建国以来涉嫌共同巨额贩毒犯罪案件中被判无罪的第一案,而法院能够采取 “ 疑罪从无 ” 原则,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
重证据、轻口供 法院 4 年宣告无罪 203 人 《新快报》 2003 年 07 月 09 日
NEWS.SOHU.COM 2003 年 07 月 09 日 10:16 金羊网 - 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闻止 杜宇轩
深读指引: 4 年宣告无罪 203 人,检察机关撤诉 1335 件,这是近日广东省高院公布的情况,与几年前无罪案极其罕见相比,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无罪及撤诉案件的剧增并不是一件坏事,它反映出近年来审判制度及执法观念的变革:重证据、轻口供,秉承 “ 疑罪从无 ” 的原则,加强了公民权益的保护。也反映了法制环境的改善,司法机关依法办事意识的提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的加强。
4 年宣告无罪 203 人
赵磊是南方某市的一名公安干警,长期在侦查一线与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他近日很郁闷地告诉记者,他去年办的几个案子近日都因 “ 证据不足 ” ,案犯没有定上罪,自己反倒受了批评。 “ 案犯自己都认了,法院却判无罪,你看看! ” 赵磊很委屈。
被判无罪的案件现在并不少见,据统计,广东 “ 严打 ” 四年来,各级法院宣告无罪的被告就有 203 人,检察机关主动撤诉的则有 1335 件。而在 1997 年以前,一个法院一年也难判一件无罪案,基本上一起诉一个准,很多法院近年来一年判无罪或撤诉的案件是前些年几年的总和。
无罪及撤诉案件的大量增长,是好事还是坏事?会放过更多的 “ 坏人 ” 吗?
个案 1 :自认 “ 杀母 ” 法官判无罪
2001 年 3 月 19 日 ,一封匿名举报信投到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称该县太平镇江上村妇女黎某无故失踪,怀疑被人杀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兴县公安局接报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在黎的睡房内,侦查人员发现黎的床上、地下及旁边墙壁留下多处分散点状或块状血迹,遂列为凶杀案展开侦查。
经调查,黎某失踪后,其儿子梁某亦无踪影,周围群众反映,其母子关系不和。随后,梁被列为重点嫌疑对象。 2001 年 5 月 23 日 ,在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的协助下,梁某在广州落网。
梁某很快交代: 2001 年 3 月 13 日 凌晨 1 时许,其用铁锤将母亲黎某击倒致其死亡,然后雇请一辆小货车将尸体运往鹤山市九江大桥桥底,抛尸西江 …… 2001 年 10 月 17 日 ,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梁某提起公诉。 2002 年 4 月 25 日 ,云浮市中院一审审结此案:梁某无罪!随后,梁被释放。
云浮中院作无罪判决理由是:
一、供述前后不一;梁某的 12 份供述笔录中, 4 次供述其在争吵过程中用力推其母,致黎头部撞向楼梯后不能动弹;但有 5 次则供认是用铁锤打死母亲,且供认作案前准备作案工具、作案后包裹尸体、租车运尸、抛尸。其供言虽承认杀人,但手法不一,而公安机关对所谓的凶器 “ 铁锤 ” 又没鉴定,不能成为证据。
二、无法确认死亡;本案被害人一直失踪,是否已被杀害,至今不能确认。案发后,侦查机关曾发函到西江水域周边城市的有关公安机关,要求协查 2001 年 3 月后西江水域是否发现有水上不明女浮尸,但复函均称无发现。虽然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图照证实现场留有血迹,但由于没有找到尸体,无法证实现场的血迹就是被害人的。
法院因此认定本案犯罪结果不确定,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梁某无罪。
个案 2 :被控 “ 毒枭 ” 死里逃生当庭释放
2001 年 3 月 28 日 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特大贩毒案进行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 1998 年 5 月 26 日 ,被告人马建国、马学明以每克人民币 85 元的价格卖给马文贤、张占才海洛因 10500 克 ,在当天下午 6 时左右,被告人马文贤、祁建伟在广州市南方大厦轮渡码头附近从马学明、马建国处交接得海洛因 30 块后,藏匿在一房屋内。
被告人马学明、马建国被控构成贩卖毒品罪, 10500 克 这么大的数额,两人必死无疑。
在法庭上,两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指控两被告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马文贤、张占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且在法庭审理时,他们也对以往供述予以否认,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两位律师 " 疑罪从无 " 的辩解,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贩卖 1 万多克海洛因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从而当庭宣判两被告无罪。
敢判无罪案的刑事法官
郑允展是广州中院刑一庭的副庭长,从事刑事审判十几年来,审过大量大案要案,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罪大恶极之徒死在其 “ 判官笔 ” 下,像广州 “ 黑社会第一案 ” 周广龙案就是其主审的。但鲜有人知的是,郑允展在广州中院还以 “ 敢判无罪案 ” 闻名。 1995 年 3 月 18 日 ,广州市发生一起恶性斗殴事件,广东吴川人李某被一帮人用西瓜刀、匕首、铁水管、木棒等工具追打,李被围殴、捅刺后倒地死亡。而该事件发生前,李某与一轮胎档的员工林某因招揽生意问题发生打斗,林被打伤住院。
因死者是家中的独子,其父母亲友悲痛之余,认为同为老乡的另一轮胎店老板彭某是主要元凶,四处上告,并组织一帮人在吴川老家将彭的住所打砸,影响极大。
此案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部分打人者被抓后 “ 供认 ” 是彭 “ 指使和纠集 ” 的。 2001 年 12 月 7 日 ,彭某等三名被告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但郑允展审理后却发现,指控彭某 “ 指使和纠合 ” 的证据只有一些证人的证言和供述,且相互矛盾,遂判决对彭的指控 “ 证据不足 ” ,宣告无罪。
在同一年,郑允展就先后判决了多起无罪或发回重审案。这与外界 “ 公检法是一家 ” 的猜测显得如此格格不入。对此,郑允展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官就是要居中判决, 证据充分就定罪, 证据不足就驳回,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就定了案,还要法院干嘛?
审判制度改革:重证据、轻口供
据有关人士透露,像郑允展这样的法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这也是现代审判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对一些经审理后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法官一般会先等着公诉机关撤诉,不撤诉就直接判无罪。
一位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公诉机关执法观念在悄悄改变,向重证据、轻口供的方向发展。更重视其他证据,口供的地位下降,同时证据要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证据如果确实不足,一般都会撤诉。尤其是出现了一批年轻的检察官,他们都是专门的法律院校毕业,专业素质较高,法治精神、理念较强。强调 “ 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 ,更注重人性化的关怀、重视人权。
与此相对的是,公安机关的取证意识也越来越强,越来越规范。作为公安人员的赵磊说: “ 以前案犯招了就行,现在还要搜集更多的证据,工作难做了很多。 ”
赵磊说,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被放了,没办法,证据不够。 “ 这样肯定会放走一些罪犯,但上面还是要我们按程序去做。 ”
专家视点
“ 疑罪从无 ” 原则保护公民权益
葛洪义(全国著名法理学家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数字的提高肯定与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一定关系。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诉讼法严格了审判程序,规定了 “ 疑罪从无 ” 。这是有积极意义的,反映了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加强。
但另一方面,仅仅是数字不能说明全部的问题,要有更多具体的制度保障法律的实施,其中包括对法官、检察官违法办案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方法的改革,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制度如果跟不上,数字的提高只是说明法官、检察官责任心增强,如果他们个人责任心不强,依然会犯错,就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不是法律本身能解决的问题,还涉及到政治体制的改革。
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加强
贾宇(武汉大学刑法博导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总体来说这是个好现象。法院是公正审判的角色,面对一方控诉,一方辩护,肯定有些起诉是对的,有些是错的,这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如果检察机关起诉有罪的就都认为有罪,那法院不就没用了吗。检察机关的职能是追诉犯罪,其法定职能决定了其更注重有罪证据,而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更注重无罪、罪轻的证据,哪方的证据更充分、更有力,哪方的主张就更能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就是起到公正裁判的作用。判决无罪是很正常的,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从法院角度讲,以前观念上都是认为公检法三家一条线,都是追诉犯罪、打击犯罪,而保护公民(包括当事人)的意识不强,分工不明确,配合多于分工。而近几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加强,真正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审判,敢判无罪,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从检察院角度讲,有 1335 件撤诉,一方面表明存在一批证据不足的案件还移送到了法院,说明检察机关的工作还要进一步完善,证据意识和严格依法办事意识也需加强。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主动撤诉,也表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尊重法律,追求法律公正,依法办事,体现了法制意识的提高。
从公安局方面说,作为侦查机关,在办案程序上处于 " 初加工 " ,侦查完结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最后被判无罪或撤诉都是很正常的。公安部门是追诉犯罪,至于是否该起诉、该判罪由检察院和法院来把关。这也反映了检察机关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的来说,反映了法制环境的改善,司法机关依法办事意识的提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的加强。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996 年 3 月修改后的我国刑诉法对疑案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部分确立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增加了关于补充侦查次数的规定,以两次为限,明确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是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的判决。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 " 疑罪从无 " 的处理原则。(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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