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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辩艺术鉴赏丛书之二 ————

 

《无罪辩护——直击王者之辩 开启成功之门》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6)绍中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系xx投资有限公司、x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xx(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保税区xx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广州xxx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原杭州xx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住广州市xxx路xx号大院xx号xxx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屈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大专文化,系xx投资有限公司、x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原杭州xx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勘xx道x号x座x室B。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刑诉(200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谢xx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诉讼的过程中,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郑xx、谢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xx、谢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钱xx
审判员  戴xx
审判员  陈xx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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