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庭辩艺术鉴赏丛书之二 ————
《无罪辩护——直击王者之辩 开启成功之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绍市检刑诉[2006]172号
被告人郑XX,男,19XX年X月2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系香港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XX公司)董事,丰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X公司)董事,长X(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X公司)董事,广州保税区XX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负责人,广州XX宝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宝公司)负责人,原杭州XX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XX公司)董事,住广东省广州市XX路13号大院20号103房。2005年7月14日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囡涉嫌职务侵占,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XX,男,19XX年X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香港XX公司董事,丰X公司董事,原杭州XX公司董事,住香港XX道X号X座3室B。2005年4月1日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公安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XX、谢XX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12月7日移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同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6年1月28日和4月21日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5月29日案件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香港XX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至2000午1月,该公司先后取得了杭州XX公司共90%的股份,其股份结构为周X琪持有85%,澳门籍商人刘X宇为周X琪代持15%。时任香港XX公司和杭州XX公司董事长的周X琪为了避免两家公司的股权争议,并取得对杭州XX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于2002年1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丰盛公司。周荣琪委托广州长宝计算机公司总经理谭平江代持70%的殷份,委托被告人委托广州XX计算机公司总经理谭X江代持70%的殷份,委托被告人谢XX代持30%股份。2002年12月16日周荣琪将丰盛公司35%的股份无偿送给被告人郑XX持有;其余股份调整为谭X江代周X琪持股?55%;谢XX持股10%。2003年4月周X琪将香港XX公司其名下的?85%股份无偿转让给了丰X公司。
2003年4月28日,原杭州XX公司董事、总经理吴X秋与杭州XX管厂厂长孙X初(两人均另案处理)以杭州整流管厂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香港XX公司和杭州XX公司将杭州XX公司的45%股份确权给XX管厂。后因香港XX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案转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003年6月28日,周X琪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郑XX、谢XX明知刘X宇代周X琪持香港XX公司股份,谭X江代周X琪持丰X公司股份,有关公司的决策需征得周X琪的同意,仍瞒着实际投资人周X琪和公司董事刘X宇、谭X江,于2003年6月30日由郑XX、谢XX签名,并以欺骗手段叫周X琪的女友张X冒签刘X宇的名字,形成香港长宝公司(2003年第15号)决议,决定免去周X琪杭州长宝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委派谢XX担任杭州长宝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
2003年7月至9月,被告人谢XX、郑XX经与杭州长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X秋等多次谈判商议,商定香港XX公司方面同意通过法院调解,将其所持的杭州XX公司的45%股份转让给杭州XX管厂,并确认对价已经付清;将其所持的另45%股份转让给吴X秋方面,并逐步谈成股份转让价为人民币2500万元。期问,被告人郑XX、谢子军向谭X江、张X等隐瞒了杭州XX公司股权的价值,虚构了该公司的风险,谎称持有与此有关的香港长宝公司和丰盛公司股份麻烦很大,要尽快将股份抛出去,以免受到牵连。郑XX、谢XX经向谭X江游说持有丰X公司股份只有风险,没有利益,于7月29日骗得谭X江将其在香港公司注册机构的签名由周X琪代签改为谭本人所签。郑XX、谢XX又以同样理由,于8月6日让谭平江辞去了香港长宝公司和丰盛公司董事的职务。8月16日,被告人郑XX.谢XX又欺骗张X冒签刘X宇的名字一形成香港长宝公司(2003年第21号)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原持杭州XX公司9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持有。8月18日被告人郑XX、谢XX擅自作出香港长宝公司(2003第22号)董事会决议,决定将香港长宝公司持有杭州长宝公司90%股份其中的45%转让给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谢XX代表本公司与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
2003年9月3日,被告人郑XX、谢XX欺骗张X,称公司负债很多,追究起责任来会有麻烦,要马上把股份转让出去,让张X冒签刘X宇的名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刘X宇代周X琪持有的香港XX公司的15%股份无偿转让给当时还没有成立的长X公司。9月10日郑XX等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长X公司,受让了香港XX公司的15%股份。9月12目被告人郑XX、谢XX以相似手段,骗得谭X江将其代周X琪持有的丰盛公司55%股份无偿转让给了长X公司。9月16日,由谢XX代表香港XX公司,并由谢委托吴X秋代表杭州XX公司,由孙X初代表杭州XX管厂,三方签定了调解协议,同意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将香港XX公司在杭州XX公司中的45%股份转让给杭州XX管厂,且确认对价3161.7万元已经全额付清。9月17日,被告人谢XX与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出让协议》,香港XX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XX公司45%股份、以10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而双方实际商定的般份转让金为2500万元,,根据二被告人的要求,《股份出让协议》上只体现1000万元,另l500万元以支付污水治理合同保证金的形式实现。为此,9月19日,被告人郑XX代表长X公司与吴X秋联系的浙江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策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污水治理合同,约定由名策公司先行支付给长X公司违约保证金l500万元。而早在9月1?5目,被告人郑XX与谢XX就签订了瓜分上述2500万元的协议。
根据被告人郑XX和谢XX的指令,2003年?9月19日和11月17日吴X秋秋通过名策公司、浙江XX世纪公司等帐号,把股份转让金483万元汇入深圳市XX实业公司和东莞市XX氏望胶制品厂,另2017万元汇入华富公司、华鑫宝公司,2500万元均没有进入香港XX.谢XX非法占有483万元。
经浙江XX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止2003年9月18日,杭州XX公司45%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47556420.69元,二被告人骗得的股权占其中的61.75%,价值人民币2936608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周X琪陈述;证人刘X宇、谭X江、张X、周X琪、陈X阳、吴X秋、孙X初、郑X飞、唐X彦、冯X贤、葛X杭、朱X坤、丁X根、冯X流、黄X祥、郭X昌等证言;有关公司基本情况,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代持股信托书、委托书、声明书、通知书、民事诉讼材料等书证;股权转让协议书、污水治理合同等协议;付款通知书、银行汇票、收据、进帐单、证券营业部帐户资料及交割凭证等书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属共同犯罪,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郑XX、谢XX应依照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将被告人郑XX、谢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章)
检察员余XX
代理检察员梁X
2006年7月14日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