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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辩艺术鉴赏丛书之二 ————

 

《无罪辩护——直击王者之辩 开启成功之门》


  第十六章 曾X华涉嫌共同贪污案(二审阶段缓刑释放)

曾××涉嫌共同贪污案判后感

  “当事人自己曾多次供认构成犯罪,但后来翻供,反而得到法院缓刑释放,这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是罕见的。特别一审判处实刑,二审能减下刑期并施以缓刑是更加少见的。但恰恰是这样的案件,才能凸显出律师的高专业水准……” 

——编者题记

  曾××,一名老技术员,因被人利用陷害,以致深陷囹圄。当其亲属找到我们,请求我们为曾××担任辩护人时,我们为曾××晚年遭此不幸而唏嘘不已。尽管案子棘手不已,但我们还是毫不犹豫地接下了该案。 
  接手案件后,我们反复研究案情:同案的其他人,都已判刑并在监狱服刑;同案犯的多次供述、其它证据等都反映曾××有参与共同贪污,对当事人不利;曾××多次亲笔书写供词供认贪污公款 10 万元……若照一般人的看法,这个案件已是铁一般的事实,无法挽回了。但我们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律师专业的角度分析问题,孜孜不倦地寻找突破口,终于在证据方面找到了蛛丝马迹,并据此一举扭转了局势。由于我们找到的证据非常关键,论据深刻透彻,二审法院鉴于证据薄弱并有部分证据互相矛盾,不得不在罪与非罪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勉强承认一审判决对曾××的定罪部分,但在量刑方面就予以折衷,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 
  在贪污案中,一般情况下因贪污罪是数额犯,达到 10 万元就需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以上。即使作从犯处理,减轻处罚也只减一格,即至少也会被判有期徒刑 7 年,而缓刑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以下情况。从判决书表面看,一、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但实际上无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受到律师辩护意见的影响。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处曾××罪名成立,执行刑罚有期徒刑 6 年,但并没有判处追缴赃款 10 万元,这正是考虑到此案证据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二审判决中,法官动员当事人认罪,并施以缓刑,这是一种面对强有力的专业辩护以寻找平衡的一种结果,也是控辩审三方在中国司法现状中一种平衡的结果。这种结果未必是最公正的处理。但当事人能够得以释放,也是无奈的选择…… 
  判决下来后,曾××及其亲属对案件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向我们表示感谢。我们衷心祝愿:曾××一家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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