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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辩艺术鉴赏丛书之二 ————
《无罪辩护——直击王者之辩 开启成功之门》
第十五章 程X东涉嫌巨额走私毒品案(从轻处罚)
一、案情聚焦
本案涉嫌走私 “迷奸丸”。这是一种罕见的毒品,且数量巨大(净重37,455克, 227,000片)。况且本案的当事人、物流公司负责人程x还涉嫌利用民航通道走私毒品等敏感问题,引起民航系统、物流行业极大震动。
2004年1月14日,深圳市宝安机场公安分局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刑事拘留程x。
2004年2月24日,深圳市宝安机场公安分局对程x执行逮捕。
2005年5月1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一诉[2005]177号《起诉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程x接台湾x报关有限公司林x电话称有一箱货从大陆发往台湾,并留下发货人的电话。程x派人接货后,由程x将该货物从东莞市x镇带到广州并进行重新包装,包装时用手袋放在货物周围进行伪装。2004年1月14日,程x在深圳宝安机场委托深圳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货物空运到台湾,报关名为手袋。宝安机场安检员对该货物(粉红色药片227,000片,净重37,455克)进行X光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货物可疑,即报案将被告人程x抓获。被查获物品经刑事技术鉴定为硝甲西泮,俗称“迷奸丸”。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x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毒品进行包装后非法邮寄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2005年6月5日,程x家属聘请王思鲁、卢愿光律师担任程x的辩护律师,两辩护律师接案后,即前往法院阅卷、研究案件材料、多次会见程x,以作好开庭准备。
2005年6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上,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展开激烈辩论。程x的辩护律师认为,程x因确实不知道所承运的是迷奸丸或其它毒品,明显欠缺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属无罪。 2005年9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判决书认定程x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从而判处程x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5年9月10日,程x签署《刑事上诉状》,由上述两律师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律师认为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实际上受到辩护观点的影响,是折衷的结果,如此数额巨大的走私毒品案,如证据确凿充分,则应判重刑(无期徒刑或以上),而法院仅判处程x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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