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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辩艺术鉴赏丛书之二 ————
《无罪辩护——直击王者之辩 开启成功之门》
第十一章 祝X河涉嫌合同诈骗案(检察院庭后撤回起诉)
二、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增检刑诉( 2004 ) 663 号
被告人祝某(自报名),男, 36 岁,汉族,广东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 2004 年 4 月 14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0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祝某合同诈骗一案,经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04 年 8 月 6 日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祝某,于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2 月间,在 XX 市 XX 市场 XX 号开设 “XX 店 ” ,并 XX 店或 XX 部的名义对外倒卖各类摩托车配件。期间,被告人祝某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陆续交付货物,并以种种籍口拖延付款,最后于 2004 年 2 月 29 日 凌晨,将所有货物转移后逃匿。从中骗取东莞市 XX 公司吴 × 美、 XX 有限公司刘 × 伟、 XX 限公司况 × 慧等 45 人的摩托车配件一大批,合计价值人民币 2927000 多元。
以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某某
二 0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项:
1 、 被告人祝某现押于增城市看守所。
2 、 证据目录三份。
3 、 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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