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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田X等涉嫌抢劫案

 

三、裁判认定:

《一审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田X,女,19XX年X月10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5]58l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男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田X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被告人田X提出辩解认为:其没有与被告人田男密谋作案,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田X没有与被告人田男密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2、被告人田X提供的信息与被告人田男抢劫被害人王X香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宣告被告人田X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X与被告人田男是姐弟关系,被告入田X与被害人王X香是妯娌关系。2004年2月,被告人田男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被害人王X香夫妇经营的雄辉鞋材厂工作,同年7月,被告人田男因与被害人王X香的丈夫张X辉发生吵架而被开除。被告人田男、田X对被害人王X香夫妇极为不满。2005年7月底,被告人田男产生了抢劫被害人王X香,以报复其文夫张X辉的恶念。同年8月中旬,被告人田男通过发手机短信的形式,向被告人田X表达了抢劫被害人王X香的犯意和要求被告人田X提供被害人王X香的行踪。随后,被告人田X采用发手机短信的形式,多次向被告人田男提供了被害人王X香的行踪。同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田男携带作案工具红色塑料绳,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公园附近守候,伺机作案。当晚6时许,被告人田男从被告人田X发给其的手机短信中得知被害人王X香驾驶一辆墨绿色的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牌号码粤AEXXXX、价值人民币24,7546元),搭载其儿子张X强从雄辉鞋村厂出来,即在路上截停该车,以搭顺风车到南海区桂城为由,坐上了该车后排座。当晚7时许,当车来到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一路边时,被告人田男从后将坐于前排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张X强拉到后排座,将其控制住,威胁被害人王X香交出身上的财物,后抢得被害人王X香的人民币2000多元、三星牌A28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元)、金属项链一条及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卡3张,并还威胁被害人王X香讲出银行卡的密码。随后,被告人田男叫被害人王X香继续驾驶该车,来到南海区桂城雷岗公园附近一路边,以其准备下车为由,诱骗被害人王X香到后排座,用红色的塑料绳将两被害人的双手反绑,放于车的后排座位,由被告人田男驾驶该车离开现场。
同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男因害怕被害人王X香报案,遂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恶念。当其驾驶的吉普车来到佛山市桂城区海八路附近时,即将车停下,采用勒颈的方式,先后用捆绑被害人的红色塑料绳将被害人王X香和张X强(1995年12月12日出生)勒死。随后,被告人田男产生了焚烧汽车、毁尸灭迹的念头'并于当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田男搭载两被害人的尸体来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三南加油站,购买了一个油罐及30元汽油。被告人田男驾驶该车先后来到广东省佛岗县、英德市、清远市等地,寻找合适的烧车地点。同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田男驾驶该车来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太和广场附近一邮政局,使用被害人王X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柜员机上提取了人民币100元。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男又驾驶该车来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飞碟娱乐城门前,用油罐中的汽油往两被害人的尸体和车内浇淋,后点火焚烧(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强系被人用外力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被死后焚尸;被害人王X香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系被死后焚尸)。同年9月2日,公安人员在河南省XX县将被告人田男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被害人王X香的三星牌A288型手机1部。
  ……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男、田X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X向被告人田男提供被害人王X香的行踪,但其没有直接实施抢劫和分得赃款、赃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田X的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田X被抓捕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田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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