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欢迎进入百度辉煌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出版著作 》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

第十七章 田X等涉嫌抢劫案

 

二、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在田X涉嫌抢劫案中担任田X的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和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本着一名职业律师的基本良知,我们坦然承认本案的确是一件骇人听闻、惨绝人寰的暴力案件,首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表同情和慰问。本着依法辩护原则,我们还要明确以下两点:
  1、本案事实有赖于公诉人的敬业精神,已查得很清楚,被告人田男的确实施了抢劫、杀人、烧车焚尸等一系列行为,本案虽然可能有在逃犯(甚至不排除是主犯),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惯例,法院仍然有充足的理由对本案快审快判。
  2、田X从最开始坚决反对田男抢劫被害人,到被动地为田男提供被害人行踪的信息,其行为的确违法,但违法并不当然构成犯罪(抢劫罪)
,下面相应部分将展开论述。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是:根据法律规定,田X应属无罪。 
  一、田X根本没有与田男“预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
  我们注意到,控方指控的思路是,试图通过指控田X与田男“预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从而认定田X也是抢劫罪的主犯,也应对抢劫的全部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预谋”?我们认为,“预谋”的双方或多方肯定是互动地、积极地商讨作案方案,当然,“预谋”各方不一定是地位平等的主体,但单方的命令和指示决不是“预谋”,被动地参与某一个环节也不是“预谋”。
  《短信息内容清单》、田男以及田X的供述等证据均证明,田X从最开始坚决反对田男抢劫被害人王X香,到被动地为田男提供被害人的行踪,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其角色仅仅是被动地为田男提供被害人行踪的信息,这根本不是控方指控的“预谋”。
  既然不存在“预谋”,那么依法律规定,应当根据田X提供被害人行踪信息是否对实际发生的抢劫后果产生影响或程度如何,分别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认定。
  二、田X提供的信息与田男抢劫被害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抢劫分工的问题上,田X仅仅是受制于田男,被动地为田男提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田X提供被害人行踪信息是否对实际发生的抢劫后果产生影响或程度如何,分别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认定。如果田X提供的信息与田男抢劫被害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田X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从犯);反之,田X应属无罪。
  1、田男控制被害人十分钟左右,田X提供的被害人行踪的信息才到达,该信息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与田男找到被害人没有因果关系。
  白云区公安分局预审人员林X茂、何X全于2005年9月29日14时05分至2005年9月29日17时00分在白云区看守所对田男所作的第11次《讯问笔录》第7页,田男供述:
  “……在车上我找话题与王X香聊了起来,约十分钟左右,我姐才发信息给我说‘她们走了’。我当时心里有点气,心想,等你短信息来,我就又错过了机会,幸亏这次没靠你提供的信息,我当时与王X香在聊天,也就没回信息给我姐……” 
  田男关于该项事实的供述,非常具体而稳定,在控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证据运用规则,应当认定田男关于该项事实的供述属实。
  2、田男作为抢劫罪的主犯,其之前实施的埋伏等一系列行为可被抢劫罪吸收,但不能以此反推田X之前提供信息的行为也构成抢劫罪,因为从田X所起的作用看,其仅仅是被动地提供信息。
  我们认为,如果田X此前提供的一系列信息有助于田男本次作案时找到被害人,也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显示,田男与被害人王X香曾在同一个工厂工作,又是亲戚关系,彼此较熟悉,对被害人的住所及日常行走路线都很清楚,根本不需要依靠田X的信息就能找到被害人;田男在法庭上也一再供述其不需要田X提供信息也能找到被害人,以及田X此前提供的信息根本不起作用。 
  由此表明田X提供的信息与田男抢劫被害人在刑法上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两条所述,田X既没有与田男“预谋”抢劫被害人,其提供的信息与田男抢劫被害人在刑法上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田X应属无罪。
  三、从适用法律角度分析,田男杀人、烧车的行为均是为了达到掩盖抢劫罪行的目的,依法应当由实行犯田男及其他同案犯(实行犯)承担杀人、烧车的法律责任,与田X无关。 
  1、田男杀人、烧车焚尸均是为了达到掩盖抢劫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三星牌A288型移动电话1台、金属项链1条、银行卡3张等财物的目的。除实际实施杀人、烧车的人外,其他人(包括预谋的人)不应对杀人、烧车的后果负责。
  2、根据法律规定,抢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两个并列的罪名,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特征,故意毁坏财物罪以直接毁坏公私财物为特征,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存在抢劫罪吸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问题。公诉人将故意毁坏财物罪纳入抢劫罪的范畴,让田X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后果的思路显属错误。另外,公诉人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财物的观点也属错误。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由其他人共同承担杀人、烧车的后果呢?只有在其他人存在杀人、烧车共同故意(共同抢劫的故意构不上)的情况下,才应对杀人、烧车的后果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田X甚至连“预谋”都没有,也根本没有杀人、毁车的故意,依法不应对杀人、毁车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对公诉人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平表示由衷敬佩,公诉人改变了公安机关对田X涉嫌故意杀人的定性,改为指控田X涉嫌抢劫,并且认定田X有自首和立功(重大立功)行为;我们也十分理解公诉人的两难心理:公诉人非常同情田X的遭遇,但两条人命惨死的事实还是令公诉人不得不对田X作出涉嫌抢劫的指控。
  基于道德原因,田X一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表愧疚、悔恨,一再表示认罪;作为刑辩专业律师,我们仍然对本案惨绝人寰的事实感到震惊,对本案折射出的家庭、社会问题进行了深入反思。我们承认,田X本人有些心胸狭窄,处理问题不当,但我们不应从情感出发,不能以田X认为自己犯罪就认定其构成抢劫罪,而应从刑事专业眼光分析,看田X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我们坚持认为,田X的行为无疑是违法行为,但违法不等于犯罪,田X没有参与“预谋”,其提供的信息与田男找到被害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属无罪。
  我们相信贵院高素质的法官定能公正司法,尽快作出无罪释放田X的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2006年5月8日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本网站由百度辉煌律师网版权所有

本站由王思鲁律师及其黄金组合大案要案辩护实录架构,志在吸引律师新人及弘扬法治,转载请注明出处。

百度辉煌律师网业务联系: 邮箱: master@baiduhopelawyer.com 电话:020-85584780  手机:013802736027
技术支持:红胜火品牌策划机构
粤ICP备050878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