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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林X平等涉嫌抢劫案

 

四、胜诉不在多说

 

  对于律师来说,法庭辩论是一项说服性的工作。律师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利用其才智和技巧说服法官,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而非所谓的“正义”。很多人掉进了这样一个误区,他们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应该为实现正义而战!倘若如此,大家价值导向一致,又何苦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狼烟四起?
  事实上,基于社会角色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能是截然不同的。法官,是中立的审判者,他查明事实,辨明是非,不偏不倚,公平审判。检察官,是“国家公诉人”,他代表着国家行使控诉的职能。而律师,则应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展开工作,竭力说服法官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观点。
  本案的被告人林x平身涉两桩重大命案。在其中一桩命案中,他残忍地杀人焚尸,的确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不做无谓的狡辩。我们实事求是,坦诚地承认事实,并对受害者家属表示深切同情,只为给法官留下一个好印象:我们不是颠倒黑白!至于另一桩命案,我们承认确有抢劫杀人及伤人的事实,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x平参与。围绕这点,我们进行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辩护,最终,公正的法官采纳了我们认为林x平对此次抢劫事先不知情及认定此次抢劫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判决下来,我深有感触:法庭辩论,多说少说,应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这里面蕴含着太多精妙的诉讼技巧。以这个案件为例,事实清楚,铁证如山的部分,我们还是少说为妙,以免招致法官的反感,下手重判。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有一些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夸夸而谈,不分主次,不着边际,法官听得一头雾水,不知道他想说什么,最后,一恼火,下手重判,结果连累当事人多受几年的牢狱之灾,遭受甚至极刑。
  在书面辩护词上,我们则竭尽全力做到详尽具体!
  为什么呢?为何同是辩论,书面辩论与口头辩论的操作方法大相径庭?
  这与书面辩论的性质紧密相关。口头辩论是打动法官的语言,它要求重点突出、一矢中的。而书面辩论则是庭审完毕后对口头辩论的补充、完善,是作为案件组成部分归入法院卷宗的文字沉淀,它强调“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这与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不无关系。在法庭审判中,由于审判公开原则和直接辩论原则贯彻得不彻底,闹出了“真人不露相,露相不真人的”的笑话。外行人也许不知道,真正手握审判大权的,不是台前的审判员,而是幕后的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而且,我国的二审案件,往往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幕后有权的法官、领导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主要是通过经办法官的审理报告。没有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案件审理,无异于隔靴瘙痒、隔山打牛,其后果是牺牲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最终是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律师,不应为说而说,而为说服而说,胜诉并不在于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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