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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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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李某某与梁昌蔚房地产中介服务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李敏毅的委托,在李敏毅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05)穗仲案字第402号裁决书案中担任申请人李敏毅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庭审记录一并审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梁昌蔚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关键证据,致使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05)穗仲案字第402号错误裁决,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李敏毅与梁昌蔚之间房地产中介服务纠纷的裁决中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李敏毅与张路凤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双方已达成协议解决,在本案中不再涉及,敬请合议庭不必审理。)
  一、梁昌蔚对广州仲裁委员会隐瞒了其为李敏毅、张路凤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其本人没有房地产中介执业能力的事实。
首先,梁昌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反映,其取得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穗房中介(执)字(番)20050041号)的时间是2005年10月18日;梁昌蔚为李敏毅、张路凤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主持双方签订《家和物业代理行房屋买卖合约》时间是2005年1月7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只有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才可以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梁昌蔚在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前,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是非法的。
  当时梁昌蔚虽然具有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穗房中介(资)字2004016235号),但只有资格证书,没有执业证书,同样不能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类似于律师,只有律师资格证,没有律师执业证,不能以律师身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否则,其行为是违法的,不仅要停止违法行为,还要受处罚,违法所得也要被没收。
另据李敏毅先生反映,梁昌蔚当时没有出示过任何证件。
  其次,《房屋买卖合约》内容及盖章证明《房屋买卖合约》的第三方为“家和物业代理行”,梁昌蔚并非《房屋买卖合约》的当事人。根据《房屋买卖合约》及法律规定,梁昌蔚不能作为仲裁申请的“第二申请人”,应当由“家和物业代理行”作为仲裁申请的“第二申请人”,但“家和物业代理行”在为李敏毅、张路凤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没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提供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也是违法的,从而也不具备第二申请人的条件。
  二、梁昌蔚对广州仲裁委员会隐瞒了“家和物业代理行”为李敏毅、张路凤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该机构没有房地产中介执业机构资质证书,不能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事实。
  首先,“家和物业代理行”作为经纪方,为李敏毅、张路凤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主持双方签订《家和物业代理行房屋买卖合约》的时间是200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反映,“家和物业代理行”取得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穗房中介资质证(番)20050004号)的时间是2005年3月3日,即“家和物业代理行”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显属违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只有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才可以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家和物业代理行”在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前,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非法经营行为。
“家和物业代理行”在为李敏毅、张路凤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后取得资质证书,不能追及此前所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合法性。
其次,梁昌蔚也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家和物业代理行”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其本人的资格证、执业证等证据材料,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严重损害李敏毅的合法权益,法庭应予裁销。
  三、梁昌蔚隐瞒了上述关键事实,致使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错误裁决。
《家和物业代理行房屋买卖合约》包含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张路风与李敏毅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二是“家和物业代理行”与李敏毅之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关系;
  根据《行政许可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张路风与李敏毅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但由于梁昌蔚为李敏毅、张路凤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其本人没有房地产中介执业能力;“家和物业代理行”当时没有房地产中介执业机构资质证书,不能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家和物业代理行”与李敏毅之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关系是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由于梁昌蔚隐瞒了为李敏毅、张路凤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其本人没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能力和“家和物业代理行”没有房地产中介资质的证据和事实,致使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错误裁决,依法应予裁销。
  另外,家和物业代理行《房屋买卖合约》第13条“经纪方全权代理本次交易服务,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之一方须即时付予经纪方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赔偿经纪之损失”属无效条款,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申请人李敏毅向梁昌蔚支付赔偿金30000元的裁决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广州信之安置业有限公司
员工:侯宗方
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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