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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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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卢愿光律师共同出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刘某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我们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对审判长针对本案被告人为未成年人而采取十分人道化的庭审方式表示 由衷的感谢!同时,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对刘某的鲁莽行为给“康家”带来的灾难深表理解和同情。现本着辩护人的职责,发表以下几 点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犯罪主体角度考虑。
  刘某出生于1990年6月16日,本案发生于2004年11月中旬,此时,刘某才刚刚满十四岁,亦即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刘某作案的时间倒流到五个月前,尽管其行为给“康家”仍然带来无可挽回的灾难,造成了相当的社会危害,但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这样说,不是 认为刘某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我们是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刘某是未成年人中的未成年人,刘某属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中限制程度最高的一 种,心智极不成熟,从而主观恶意不是特别大。刘某的案中行为的确有些令人不可思议,但绝不能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理由,相反, 恰恰是刘某心智极不成熟,主观恶性并没有达到“恶极”的标准,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的理由。
  二、从本案犯罪客观特征角度考虑。
  在犯罪客观方面,我们不能用看成年犯的眼光看待刘某,而应该与其他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相比较。我们认为,本案明显有别于常见 的未成年人犯抢劫杀人案、杀人碎尸案、寻衅滋事杀人案,从而,在客观方面,本案情节并非“特别恶劣”。
  三、从本案适用法律角度考虑。
  处理本案必须正确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根据此条规定,未成年犯绝对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应该在无期徒刑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针对未成年犯,不管犯何种罪,不管性质如何恶劣,均只能适用 有期徒刑或以下的刑种。
  上述并非一家之言,我们查询了大量权威资料,均对上述两法条作出同义解读。
  四、从刘某作案背景角度考虑。
  刘某酿成大错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不到位有关,特别是家庭教育。刘某父母文化低,均以三轮车搭客为生,又有三个处于食钱阶 段的“学生哥”,经济十分拮据。家长自身文化欠缺又疏于管教,与悲剧的发生有密切的关系。刘某酿成大错与社会不良风气也有密切的 关系。
  五、刘某犯后态度角度考虑。
  从刘某在看守所里写给家人的信件和庭审情况看,刘某已深感内疚、真诚悔罪。 .
  还有两点顺便强调,恳请合议庭注意:
  其一、指控无视刘某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在《起诉书》上没有反映刘某为未成年人,更没有依法“建议或减轻处罚”,甚至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公诉人连“未成年人”四个字都未提过!公诉也没有涉及刘某的经历、性格、所处的环境及其家庭、学校教育等根据法律规定应重点查清的情况。侦查、起诉部门将此案等同了成年犯故意杀人案,从而在公诉活动中明显对刘某存在偏见。在庭审中,我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讲得很清楚,不再重复。
  其二、现在看守所刘某与未年人混同关押,尽管从看守所软硬件角度考虑,这可能是万不得以之举,但确实违法。这种清况十分不利对于刘某的教育、改造。
  最后,我们再一次表示,对此案给“康家”带来的不幸表示深切的慰问!同时,我们热切期待:合议庭能本着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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