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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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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茂检公诉[2005]4号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学生,身份证号码:00098160061****。1990年6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新街二区**号。因本案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康某某是同班的同学,在日常交往中刘某觉得康某某很“串”(指很嚣张),便产生了把康某某骗到学校附近的一个山岭上,然后杀死康产允的想法。2004年11月15日,刘某把这个想法告诉同班同学赖某某(另案处理),希望赖某某能帮他—起杀掉康某某,赖某某表示同意刘某杀康某某,但其本人不想动手杀人。同年11月17日下午17时许,刘某把事先准备好的铁锤藏于腰间,以寻找“军火”为由,与赖某某、康某某一起去到高州市“迎宾山庄”后背的山岭处,途中遇到不知情的同班同学张楚旋也到了该处。刘某骗康某某说山顶上埋有枪于是康某某就跟随刘某上到山顶,当康某某俯身背对刘某挖枪时,刘某即拿出腰间的铁锤一锤击中康某某的头顶,康某某即时倒下,刘某继续用铁锤朝其头部猛击六、七下,致使康某某当场死亡。在山脚的赖某某、张楚旋见状便先离开了现场,刘某将铁锤埋好后也逃离了现场。案发当晚刘某回到学校,遇到知情的赖某某、张某某和卢某某,刘某便威胁他们不得暴露此事。之后赖某某提醒刘某要去掩埋尸体和拿袋去装尸以逃避侦查。于是案发第二天刘某从家中拿一条铁块到现场掩埋了尸体,并将铁块和作案凶器铁锤丢弃,案发第三天刘某又从家中拿一个纤维袋去包裹尸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某某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刘某现押于高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案卷肆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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