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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卢愿光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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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刘波、刘芳涉嫌绑架案二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
我接受刘波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刘波、刘芳涉嫌绑架一案中担任刘波的二审辩护人。我经过先后三次前往深圳会见刘波,详细了解案情;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生效判例;征询北京、广东等地的权威法律专家意见;先后两次到贵院详细阅卷,对此案可以说已十分了解。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刘波的行为的确不构成绑架罪,应改判为非法拘禁罪,并从轻处罚。
鉴于一审阶段刘芳辩护律师《一审辩护词》、刘芳的《刑事上诉状》及本人为刘波代书的《刑事上诉状》已对本案的相关问题作了非常详尽的论述,所以,在坚持及认同上述律师文书的意见外,根据新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无充足证据证明刘波、刘芳“多”拿70万元。
一审质证的证据根本不能认定刘芳“多”拿70万元。刘波及刘芳庭前审讯及当庭均坚定地否认“多”拿70万元; 控方最重要的证人邱春乐当庭作证时的反常的表情、动作和陈述
(详见刘芳辩护律师一审辩护词及两被告人的《刑事上诉状》,在此不作展开) ,不但不能证明刘芳拿到70万,反加强了对邱春乐私吞70万元巨款的怀疑!
需要补充的是,邱春乐庭上证词反映这样一个情节:“他(注:邱春乐)在房内交钱的时候,房间的电话响了,刘芳去接电话。”但奇怪的是,如果邱春乐所言属实,控方为何提取不出当时的通话记录?控方完全应当想到也有能力提取该通话记录!
证据反映,邱春乐在报案的第二天公安机关就已立案,如果邱春乐真的曾送过钱到2106房给刘芳,公安机关完全有能力收集到邱春乐当时送款给刘芳的录像,但控方为何无法提供刘芳收钱时的录像?
我们有理由认为,控方已掌握对被告人有利的录像却不向法庭提供,侦查机关收集的录像根本就不能证实刘芳“多”拿70万,但不愿出示。
我们在贵院阅卷时才知道,关于是否“多”拿70万元一事,检察机关曾经补查,侦查机关作了补充侦查,并出具了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明确记载:“侦查机关在深圳地区及江西地区银行系统作了慎密的调查,均无法找到刘芳拿到70万元的直接证据”。
证据反映,也没有其他人听刘波、刘芳说过,他们曾经拿过70万元的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
综上所述,关于“多”拿70万元一说。我们认为证据明显不足,无法认定。
二、刘波没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非法拘禁他人的目的是追债,应定非法拘禁罪,并从轻处罚。
其一,一审庭审充分表明刘波与邱廷钦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款项巨大, 根据庭审记录反映:刘波在实施拘禁追债行为前,基本上每隔2-3天就打一次电话向邱追款,但邱一直以产品有质量问题拖而不付货款,但又无法提供产品不合格的质检证明,甚至邱还故意避开不见刘波。对此,刘波认为邱有骗其货款可能,如果不采取拘禁的办法则无法收回贷款,在一时冲动之下实施拘禁行为,
但其目的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货款,是基于追债而实施的,没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这与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完全不同,这是刘波成立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的重要依据。
其二,刘波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及庭上陈述均反映:整过拘禁行动都是他一手策划,目的也就是追回货款,并不是多要邱的钱。
其三,刘波在整过拘禁的行动中,始终没有伤害受害人,还正常供应饭餐饮水,没有让受害人挨饿受渴,并在收到货款后还租车送受害人回家(详见刘波口供及邱廷钦、陈永江证词),刘波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四,受害人以不正当理由故意拖欠货款,这使刘波等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行动,受害人本身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
顺便提到的是,刘芳是刘波的胞妹,一个离了婚的弱女子, 刘波非常清楚她帮不了忙,也怕她走漏风声,更不想她牵涉进来。将要拘禁邱时,就暗示她回去了,她的确没有参加;在侦查阶段曾作的供述,完全是在公安机关压力之下的糊言。
三、一审程序违法,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判决。
据一审庭审记录,我们发现:一审时控方一反常规地把全案的证据一口气地举证完毕,之后让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质证,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还是这样主持庭审。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严重违反程序,并已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所有证据均应按“一证一质一审”的方法,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虽然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质证,尽管法律依据不足,如不影响实体判断,基于法治程度不高的国情及法院工作量过大的现状,亦表示理解,但是,此案涉及复杂的证据运用,控辩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控方指控刘波构成绑架罪,而刘波及其辩护人认为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刘芳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刘芳无罪。控方违法的做法,居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刑事司法权是严肃又神圣的,关系到被告人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重大权利,岂容如此马虎?
四、说说一审的庭外之音。
有消息反映:受害人有特殊的背景,案发后在深圳频繁活动,誓言不惜一切代价,一定要搞倒被告人,其活动范围及程度怎样,我们姑且不说,但请求贵院审理该案时重视这些情况,认真审视一审判决是否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此郑重请求贵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改判刘波为非法拘禁罪,并从轻处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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