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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3)台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x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x市台城镇上朗路368号401房。因本案于200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x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国平,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登嘉,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x,女,1949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x市,汉族,文化程度中学,住x市台城镇河滨中路12号401房。因本案于200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x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惠军,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x,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x市,汉族,文化程度中学,住x市台城镇丰和里8号。因本案于200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x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剑雄,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x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x市台城镇环市东路40号608房。因本案于200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元明,广东灵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志坚,广东灵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x、雷x、聂x、马x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谭嫣瑜
审 判 员 徐宏达
代理审判员 叶洪强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梅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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