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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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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由王思鲁律师亲办,由律师助理陪同出庭。
梁某某涉嫌贩卖巨额毒品案判后感
(主办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时间定格在这一瞬间——2005年10月14日上午10点15分,广州中院刑事第十二法庭气氛高度紧张,当法官对梁某某涉嫌贩卖巨额毒品案的判决结果宣布的一刹那,梁某某喜极而泣,当庭表示服判,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作为梁某某的辩护律师,我们也长长地舒了口气,心里的一块巨石落地。介入此案后,我们经过长期艰辛的专业劳动,终于取得重大成功,不免感慨良多:
此前不久广州中院有一个贩卖6000多克摇头丸被判处死刑的案例,我们和家属担心梁某某步其后尘,走上不归路,但我们没有放弃,仍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梁某某争取最好的结果。梁某某贩卖9000多克摇头丸,又是本案主犯,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确已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轻、最好的结果。
我们介入此案前,梁某某已请过律师,该律师对其家属说梁某某会被枪毙100次,并且每次进看守所都要向家属收两万块钱,说是要搞关系才能进,家属深感绝望,后来经多方比较找到了我们。
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的权利,根本不需要收取费用。律师不可能百战百胜,但律师应该遵守职业操守,不能因自己的不专业或不敬业而使当事人雪上加霜,更不能落井下石,趁火打劫!
法院判决“没收财产20000元”,从结果上看已实属非常成功,这固然与控方证据不足有关,但更重要的是,法官采纳了律师关于梁某某家庭状况的辩护意见,对梁某某的悲惨境遇表示同情。
法官通过驳回律师的其它辩护意见的表达形式,事实上采纳了律师“犯罪故意并非梁某某提出;涉案摇头丸未流入社会,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涉案的摇头丸毒性较小”以及梁某某家庭状况等辩护意见。
在宣判后梁某某致其儿子的信中,梁某某说:“我认为我这个案件中王律师、卢律师已经尽力做了大量工作,已经取得十分重大成功。我完全服判,不上诉了,我很感谢律师他们,对他们的工作表示完全满意……”。当事人的满意,是对律师工作的最大回报。
我们经常遇上藐视律师专业劳动的情况,但遇上这种情况,我们还会尽职尽责、力尽所能地维护他的合法权宜,像一个名医给一个重病在身的杀父仇人尽全力医疗一样。
我们之所以这么做,终极目标是给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以免弱势群体面对强势群体,特别是政府机构时如待宰羔羊,失去平衡,有损司法公正;同时也是为了生存之需要。
我们竭尽全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求每个当事人都能理解,不敢奢望每个当事人都百分百满意,但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无疑是对律师工作的最大回报,是律师工作的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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