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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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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刘某某与何某某、高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情况反映函
致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棠景街派出所有关领导及公安干警:
本人刘某某与何某某、高某某夫妇于2004年3月22日签订了《协议书》,何某某、高某某夫妇自愿将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整栋出售给我;何某某已于2004年3月19日收了我交付的购房款人民币80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收据》;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何某某、高某某必须在2005年2月底前将房屋交付给我,逾期交付属违约;我与何某某、高某某夫妇特别就房屋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申请广州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广州市公证处于2004年3月23日依法作出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5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6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7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8号《公证书》,证明我与何某某、高某某夫妇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完全合法,房屋买卖完全合法有效。基于上述情况,何某某已收取我全部购房款,且所有的买卖文件也通过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完全合法,我当然成为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2号楼房的新的合法产权人,何某某夫妇已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他们没有按《协议书》约定在2005年2月底前交付房屋给我(何某某先生一直采取隐匿方式恶意玩失踪不露面,不履约,至今已拖延了9个月多的时间),不仅构成违约,还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本人已通过律师向何某某、高某某夫妇发《律师函》,限期何某某、高某某夫妇于2005年12月5日前交付房屋给我,逾期不交付,本人除保留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外,将采取措施强行收楼。在此,本人特向贵所反映情况,同时也希望贵所给予配合本人收楼,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情况反映人:刘某某
2005年11月29日
附:1、本人向何某某、高某某夫妇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的相关文件
2、律师致何某某、高某某夫妇《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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