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master@baiduhopelawyer.com
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刘某某与何某某、高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律师声明
本律师受刘某某先生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现就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屋的产权及收楼问题发表如下声明:
一、据刘某某提供给本律师的证据材料反映:刘某某与何某某、高某某夫妇于2004年3月22日签订了《协议书》,何某某、高某某夫妇自愿将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整栋出售给刘某某;何某某已于2004年3月19日收取了刘某某交付的全部房款人民币800,000元,并出具了亲笔签名的《收据》;刘某某与何某某、高某某夫妇已于2004年3月23日就房屋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申请广州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广州市公证处同日依法作出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5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6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7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8号《公证书》,证明刘某某与何某某、高某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完全合法有效。
二、刘某某已成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2号楼房屋合法产权人,何某某、高某某夫妇已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前何某某、高某某夫妇没有按《协议书》约定在2005年2月底前交付房屋给刘某某,不仅构成违约,而且严重损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刘某某保留依法向何某某等追究的权利)。
三、刘某某作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的新的合法产权人,依法有权收楼后进行装修,依法有权要求所有租住户必须于2005年12月5日之前在不损害室内所有设施的情况搬出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同时也是考虑到租住户的安全。
四、如原租住户在上述限期内未搬迁出去,届时刘某某将在公
安机关、居委会、律师等见证下依法强行收楼,留置室内的所有物品将作无主财物处理。
五、逾期不交房的租住户将依法交由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同时本律师将根据刘某某的授权依法起诉追究逾期不交房的租住户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2005年11月29日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