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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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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关于刘某某与何某某、高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之律师函

(2005)粤环经律函第164号


致:何某某、高某某阁下: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经合法注册并依法从事法律服务之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受刘某某先生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相关法律问题郑重致函阁下夫妇:
  为出具本函,本律师与刘某某先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认真听取了刘某某先生的陈述,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刘某某先生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刘某某的《身份证明》;何某某、高某某的《身份证明》及夫妻关系证明;2004年3月22日刘某某、何某某、高某某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及(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5号《公证书》;2004年3月22日何某某签署的《委托书》及(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6号《公证书》;2004年3月23日何某某签署的《声明书》及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7号《公证书》;2004年3月22日高某某签署的《声明书》及(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8号《公证书》; 2004年3月19日何某某签署的《收据》等材料原件。
  本律师亦亲临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到相关的部门及人员作了调查,了解相关的情况。
  一、上述证据材料及本律师了解到的相关情况:
  1、何某某、高某某夫妇阁下的身份情况:何某某,男,1948年9月6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大街一巷X号,身份证号:44011148090****;高某某的身份情况:高某某,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大街一巷X号,身份证号:44011153081****;。何某某与高某某为夫妻关系。
  2、何某某已于2004年3月19日收取刘某某交付的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款人民币80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收据》。
  3、高某某于2004年3月22日签署《声明书》,声明同意丈夫何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出售,并委托何某某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签署相关的文件。广州市公证处于2004年3月23日依法出具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8号《公证书》,证明高某某于2004年3月22日签署《声明书》签字属实,合法有效。
  4、何某某于2004年3月22日签署不可撤销《委托书》、《声明书》,指定刘某某作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的执行人,行使房东权利,房屋的出租、出售等文件签署及领取房屋出租、出售等款项均归属刘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均无权干涉。广州市公证处出具(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6号、第29557号《公证书》证明《委托书》、《声明书》内容及签字的合法有效性。
  5、刘某某、何某某、高某某于2004年3月22日就房屋买卖签订《协议书》,何某某、高某某作为卖方自愿将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出售给刘某某;何某某、高某某须在2005年2月底前将房屋交付刘某某使用,逾期交付是违约行为;刘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特别就《协议书》的相关内容申请广州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广州市公证处于2004年3月23日依法作出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5号《公证书》,证明刘某某、何某某、高某某于2004年3月22日签约行为、合同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6、何某某、高某某应于2005年2月底前交付房屋给刘某某,但至今尚未交付,已拖延了9个月多的时间;另外,此前刘某某先生多次催促何某某、高某某交楼,但何某某、高某某拒绝交楼,何某某还一直采取隐匿方式故意玩失踪不露面,不履约。
  7、刘某某先生保留民事追究赔偿责任、刑事控告诈骗的前提下,再次重申收楼要求。
  二、法律分析及本律师认为:
  1、何某某、高某某夫妇自愿将夫妻共有财产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屋出售给刘某某,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等相关房屋买卖文件,房屋买卖关系已依法成立,广州市公证处对《协议书》等相关房屋买卖文件予以公证,并出具相关公证文件证明房屋买卖完全合法。
  2、何某某已收取刘某某全部的房款人民币800,000元,刘某某作为买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间何某某、高某某不交付房屋给刘某某,至今已拖延了9个月多,已严重违反《协议书》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何某某、高某某不采取积极的行动、何某某以隐匿方式故意玩失踪不露面手段对抗应履行协议,这不单纯是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涉嫌刑事诈骗(刘某某保留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的权利);
  4、现在刘某某在保留民事追究赔偿责任、刑事控告诈骗的前提下,再次重申收楼要求,要求何某某、高某某夫妻履行协议,无条件交付房屋,完全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三、受托声明。
  限定阁下夫妇于2005年12月5日之前交付房屋给刘某某,若一意孤行,不予交付,刘某某将自行收楼,相应的责任由阁下夫妇承担;本律师也将根据刘某某先生的授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1、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究阁下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2、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追究阁下的刑事责任。
  3、向有关媒体披露阁下夫妇的违法行为等。
  请阁下夫妇慎重对待,勿因小失大,特此函告!本函于出具当天以通过特快专递寄给何某某、高某某夫妇。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卢愿光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函共三页,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寄送本函收件人,一份抄送刘某某先生,一份本所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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