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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龙×娣诉汤×文离婚案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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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萝法萝民一初第79号

   原告龙×娣,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广东省吴川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路×巷×号,身份证号码:440883×××××××××。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文,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址:广州市××镇××路×巷×号,身份号码:4401117××××××。
   法定代理人汤×泉,男, 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汤×文父亲,身份号码:4401117××××××。
   法定代理人陈×妹,女, 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汤学文母亲,身份号码:4401117××××××。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龙×娣诉汤学文离婚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4月26日开庭调解。
   原告起诉认为:2002个7月22日,原、被告自愿在广州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即因感情不好经常发生争吵。至2004年6月起二人分居至今。2005年7月6日被告因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患病是由于思念原告所致,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被告同意离婚;
   二、 原告于200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予被告3000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
   三、 被告方于原告付钱当天将户口本交付给原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告迁出户口后应及时将户口本返还给被告方;
   四、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五、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
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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