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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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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龙X娣诉汤X文离婚一案代理词
卢愿光、方忠坤,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我们受龙X娣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龙X娣诉汤X文离婚一案中担任龙X娣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经过与龙X娣进行深入沟通后,我们将龙X娣所诉说的真实遭遇整理成本《代理词》,我们期盼本《代理词》能有助于尊敬的法官了解原告现在的艰难处境,能及早将原告从不幸的婚姻中释放出来。
一、 原、被告结婚明显缺乏感情基础。
1、 原告是在非正常情况下认识被告的。
原告是在他人介绍下认识被告汤X文的,介绍人是被告的姨妈,与被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受利益驱使,致使介绍人故意将被告曾坐过牢、身体健康存在严重问题等重要信息隐瞒。正是由于介绍人的这种欺骗行为存在,才产生了原被告双方的这段不幸的婚姻。
2、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原、被告双方从由他人介绍认识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半年时间,双方共处的时间极短。原被告双方只有在原告休息时才见面,原告每周休息一天,每月休息四天,半年累计也就是休息二十多天,就算原告所有的休息日都与被告在一起,双方在一起的时间也不过二十多天,原告无法全面、客观了解被告。婚前原告甚至不知道被告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具体的工作岗位。结婚对被告来说是一种蓄谋已久而获得的成果,对原告来说是草率的决定。
3、 原、被告双方婚后未能建立感情。
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极短,原告婚后只是在部分休息日回被告家中与被告相聚,并不是每周的休息日都与被告相聚。这种相聚不但无助于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起感情,反而是加速了这段婚姻的分崩离析。随着原告对被告的了解逐渐加深,原告逐渐认识到一个接近于客观实际全貌的被告,这个接近于客观实际全貌的被告形象是原告感到极度厌恶的,无法接受的,于是原告只能采取与被告分居的方法逃避这段给其带来痛苦的婚姻。
4、被告不只在婚前对原告隐瞒重要信息,婚后仍继续这种欺骗行为。
被告在婚前对原告隐瞒了其曾坐过牢的重要信息,婚后被告仍未将该重要信息坦白告知原告。原告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被告曾坐过牢,要求被告详细告知有关情况,但遭被告拒绝。原告在起诉后,通过有关途径才查到被告是因盗窃罪而坐牢的,可见被告对原告进行欺骗完全是故意的。婚姻双方需要忠诚,欺骗就等于背叛,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这种欺骗行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及被告家属均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原、被告曾达成口头离婚协议。
原告曾于2005年初向被告提出离婚的要求,由于双方认识到其婚姻明显缺乏感情基础,确实无法维持下去,于是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协议离婚的口头协议,被告的家属也认同原被告双方的决定。原被告双方甚至已经确定了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的具体日期,原告为此特向其老板请假并获得老板同意。后因被告及其家属出于物质利益考虑,临时为办理离婚手续设置附加条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4000元人民币才同意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由于打工收入极低,不同意被告的经济利益要求,被告企图采用拖而不离的方法来逼原告给钱,所以才至现在通过诉讼离婚。
在这段不幸的婚姻中,遭受巨大损失的是原告,提出赔偿要求的应该是原告,我们对被告及其家属提出要求原告赔偿的这种无理做法表示极大的愤慨。套用一句2006年的流行语来说是“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总而言之,实际上被告及其家属是同意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只是被告及其家属为了获取不应得的物质补偿,才导致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
三、 在这段不幸的婚姻中,原告遭受了难以用言语表达的痛苦
原告在与被告结婚之前,生活上一切都处于正常状态:正常工作,正常享受生活,没有太多的不能承受的压力。但与被告结婚之后,生活偏离了正常的轨道,长时间生活在痛苦之中,这种痛苦甚至无处不在:
1、 不明真相的人群的议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压力痛苦。
不知道原告是因受骗而与被告结婚的人都认为,原告能与曾坐过牢的被告结婚,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原告本身也应存在某些问题,或是生理上有缺乏,或是自己曾有前科,或是以前曾经行为不检点等。外人的种种议论使原告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和痛苦,更令人难受的是,这种压力有逐渐扩张的趋势,使原告不堪重负。
2、 原告自己的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所产生的压力和痛苦。
原告在广州工作多年,一直以来工作能力及处事能力获得老板及工友们认可,由于在受骗的情况下与被告结婚,原告一直痛恨自己做了草率的决定,使自己的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这种自信心受到打击的阴影一直挥之不去,使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困扰。
3、被告的强迫性的性要求所产生的难以承受的压力和痛苦。
本来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应充满愉悦和幸福感的,但由于原告在感情上完全不能接纳被告,因而被告在违背原告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原告发生性关系的恶劣行为,使原告感到其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使原告产生严重的羞耻感,使原告产生难以用言辞表达的巨大痛苦。
四、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有2年的时间,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要与被告离婚决心。
原告与被告的这段婚姻,带给原告的只有无穷无尽的压力与痛苦!这段婚姻早就应该结束,并且由于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并且基本上没有联系,这段婚姻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原告与被告分居已达两年多,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家属也基本上没有信息联络,原告在情感上早就将这段婚姻埋葬。我们相信尊敬的法官能体会到原告在这段不幸的婚姻中所遭受的巨大痛苦。我们恳请尊敬的法官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让原告尽早恢复到正常的生活状态中来。谢谢!
此致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方忠坤
20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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