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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市委原副秘书长陈仲文死里逃生改判15年


  省高院终审认定:陈伙同他们贪污219万元不成立,所得10万元赃款是受贿不是贪污
  南方都市报讯(记者邹高翔) 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三水市委原副秘书长陈仲文经济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有期徒刑15年。相比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死缓(本报去年4月18日曾作报道),终审有重大改判。
  陈仲文现年51岁,因涉嫌犯罪于200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去年初,佛山市检察院以贪污、受贿两年对陈提起公诉,同年4月,佛山中院审理认定,1993年至1994年间,陈仲文利用担任三水市农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秋同他们骗取公款219.07万元,遂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仲文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查表明,本案案情与一审所查有较大出入:陈仲文任农委主任期间,三水市三建公司303工程队负责人陆永辉(已被起诉)承建了陈主管的农委大楼、康乐新村工程。陈仲文多次应陆永辉之邀参与赌博,共输掉13万元,均由陆支付。接下来陆永辉还送给陈仲文3万元人民币,邀请陈仲文去澳门旅游又给了5000元港币。陆永辉的这些钱当然不会白花,他伪造、夸大一些工程单据,以骗取农委下属公司的工程款。而陈仲文拿人家手短,五次在工程单据上签名。案发后,陈仲文的家属代其退赃2.6万元。
  据此,广东高院认定陈仲文收受贿赂人民币9.5万元、港币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前述判决。陈仲文的二审辩护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认为,终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恰当,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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