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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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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广州市衡X电子有限公司诉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之一



尊敬的审判员:
  我接受广州市衡之俊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广州市衡之俊电子有限公司与何锦寿劳动合同纠纷中担任广州市衡之俊电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很清楚,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一、 关于被告的工资问题。
  1、被告在我司的工资为800元/月,《劳动合同》及我司提供的2004年2月——2005年6月份《工资表》已充分证明;另外,关于全勤奖100元、自带摩托车补贴200元、业务电话补贴100元、浮动奖金150元均是每月发放,不制作财务表格签收,庭审中被告已确认每月均收到这些款项。所以,被告在我司工作期间,我司已全部支付了其全部工资,不存在我司拖欠其工资。
  2、被告是附条件自带摩托车为我司运输工作的,在2004年3月16日-2004年8月31日停工留薪期间,其没有为我司工作,我司没有使用被告的摩托车,也不存在被告业务联系产生电话费的情况,所以,自带摩托车补贴、业务电话补贴、全勤奖、浮动奖金应当不能享受,这是符合情理的。
  3、被告在我司上班截止于2005年6月12日(6月13日、14日其请假),但其为了达到不辞而别的目的,已于2005年6月初提前向我司预支了6月份全月工资,我司已多付他半个月工资375元;被告在旷工期间,我司为其缴交了2005年7月份社保险费(含单位部分170.64元、个人部分113.76元)284.40元,这两项合计共659.40元,应当返还我司或抵销工伤补助金。
  二、 我司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完全符合规定,根本不需要对被告作经济补偿。
  被告从2005年6月15日起既没有请假,也没有回我司上班,直至2005年7月31日,属无故旷工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我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 我司在2002年、2003年的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和2004年的国庆节没有加班,庭审中被告也明确表示其没有证据证明这段时间为我司加班; 2005年元旦虽然被告上班,但我司在2005年1月3日、4日已经安排其补休两日(详见被告提交的“签到本”复印件),因此,不存在我司需要向被告支付加班费问题。
  四、 被告要求我司补偿其妻子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出具NO:0223510广州中医学院附属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是在劳动仲裁后取得,真实性深受质疑(不排除被告通过非正常手段取得)。从被告所提供证据《报告》也没法证明其妻子误工,《报告》显示被告妻子从2005年7月份正从事家政工作,不排除此前还是失业人员,谈何误工费?
  最后,请求法院公正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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