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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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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广州市衡之俊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我司在2005年10月27日提交贵院《民事答辩状》,已详细陈述我司的答辩意见,何XX超过法定起诉时效起诉,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在坚持上述意见情况下,对何XX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
1、对证据1:(2005)越劳仲案字第252号《裁决书》的质证意见:
(2005)越劳仲案字第252号裁决书裁决错误,错误认定何XX停工留薪期间月工资为1650元,其中摩托车补贴为500元;错误认定2003年、2003年的劳动节、国庆节和2004年的国庆节加班;从而作出对我司不公的裁决,现我司要求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2、对证据2:《民事起诉状》的质证意见:
何XX提交的《民事诉状》副本,上面的具状日期是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这一方面已十分清楚表明,何XX起诉我司已严重超过法定起诉时效,请求贵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何XX的起诉。
3、对证据3:何XX的《身份证明》的质证意见:没异议。
4、对证据4:〈两公司企业注册资料》的质证意见:
何XX虽然提供广州市衡之俊电子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宝之域电子器材贸易商行这两公司的企业注册资料,但与何XX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是广州市衡之俊电子有限公司(详见《劳动合同》),其与广州市宝之域电子器材贸易商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何XX提供的广州市宝之域电子器材贸易商行的企业注册资料与本案无关。
5、对证据5:宋XX的身份证明的质证意见:
宋XX不是本案的被告主体,与本案无关。
6、对证据6:《劳动合同》的质证意见:
该《劳动合同》是何XX与我司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明确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有效性,从《劳动合同》的内容看,双方于2003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何XX的工作岗位是运输员,月工资为800元。
7、对证据7:《工资单》的质证意见:
首先对2003年9月、10月、11月这三份工资单进行质证,这三张工资单是何XX为了向交通肇事者多索赔,请求我司虚做的,上面所反映何XX的工资情况不是真实的,不能采纳。其余的工资单是真实的。
2003年9月、10月、11月这三份工资单的来由:
何XX在2003年11月份交通事故受伤后,极力请求我司出具一份比他实际工资高的工资表,以便其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能多索赔,基于何XX多次请求,我司应其要求虚作了比他实际工资高得多的2003年9月、10月的工资表交给何XX,以便其向交通事故肇事者索赔,特别在摩托车补贴上,实际是200元/月(证人李美娟可以证明)。
其二、何XX持有三张工资单的原件反过来充分证明这三张工资单是假的。常人都很清楚,单位发工资,工资单原件是保留在单位的财务处,不可能在运输工人的手上吧?如果何XX坚持这些工资是真实的,就是他从单位偷来的,这是要坐牢的,我司有权提出刑事控诉。
其二、从三张工资外部表现,员工签名、盖章基本相同状况可以推定,这三张工资的签署的时间基本上是同一时间,不可能是逐月发工资相隔比较长时间签名的情况。关于这方面可以与我司所提供真实工资表的情况进行比较。
8、对证据8:广州市工伤认定表、工伤能力鉴定表的质证意见:
虽然广州市工伤认定表、工伤能力鉴定表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但我司已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由何XX向社保机构办理相关工伤补助;关于我司承担的相应责任,我司同意按2002年广州市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255.2元的标准计算相应金额,这方面劳动仲裁裁决书已明确。
在此顺便说的是,何XX违章驾驶出现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这种情况下,我司仍积极配合其办理工伤认定等事宜,对其可以说仁至义尽,但其在起诉状攻击性的言语,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的权利。
9、对证据9:医院诊断记录、药费的质证意见:
基于何XX看病这种情况,我司同意2005年6月13日、14日两天休息,但何XX从2005年6月15日既没有请假,也没有回我司上班,毫无消息,其家庭没有电话,打其手机又不通,无法联系,直至2005年7月31日我司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0、对证据10:两公司考勤记录的质证意见:
这些考勤记录不仅不能证明何XX的主张,反过来充分证明何XX从2005年6月13日至2005年7月31日没有回我司上班,属旷工,我司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是合法的。
11、对证据11:公司提供的证明人证明的质证意见:
证明人均是我司的员工,我司没有说假话,反过来证明我司在何XX出了交通事故后对其关心及给付相关费用。
12、对证据12:员工守则、支付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质证意见:
法院送达我司的材料中没有“员工守则”、“终止劳动关系”这材料,所以无法质证。“支付证明单”证明清楚证明我司在2005年3月5日支付何XX工伤疗费4030.77元,此单据有何XX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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