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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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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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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广州市衡之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人民南路144号,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核准号: 4401042001155,电话:8187****
法定代表人:胡XX 电话:81879760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因何XX诉我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05)越法民一初字第1171号,现我司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总的答辩意见:何XX超过法定起诉时效起诉,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何XX与我司劳动合同纠纷,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越劳仲案字第252号裁决书,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05年9月3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何XX送达裁决书,何XX已于2005年10月1日签收到裁决书,详情见何XX提供证据材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细清单》;(另我司也向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核实何XX的裁决书送达的情况,回复是何XX已于2005年10月1日签收到裁决书);根据法律规定,何XX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时效届满日期为2005年10月16日,但2005年10月16日为星期日(休息日),届满日期顺延至2005年10月17日,但贵院向我司送达何XX提交的《民事诉状》副本,上面的具状日期是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送达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证据收据》上的日期是2005、10、19。这二方面已十分清楚表明,何XX起诉我司已严重超过法定起诉时效,请求贵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何XX的起诉。
  顺便要说的是,贵院基于不浪费司法资源及节省时间考虑,欲把我司诉何XX (2005)越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案及何XX诉我司 (2005)越法民一初字第1171号案合并审理,出发点是好的,但(2005)越法民一初字第1171号案的原告何XX的确超过法定时效起诉,应当裁定驳回,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州市衡之俊电子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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